“网络传播权”诉讼扎堆 侵权赔偿标准难统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09 23:42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达权维护法令》已走过三个年初。“信息网络传达权”概念越来越为人们所承受,从搜狐为“信息网络传达权索赔第一案”埋单开端,处分规范“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在实际操作中却遭受许多困惑。近来,湖北省高院下发《关于侵略信息网络传达权纠纷案子补偿规范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就网络盗版侵权,初次制定具体补偿规范。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以为定分止争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文明产品网络交易规则和价格体系。
“会议纪要”引发评论
“咱们现在不方便承受采访,会议纪要归于内部行为,是不能对外揭露的。”7月14日,湖北省高院宣扬处一位工作人员含蓄拒绝了我国知识产权报的采访,“请你们重视咱们的网站,有什么信息,咱们会及时在上面发布的”。
在给湖北省高院宣布的采访提纲里,记者列罗了一些问题,其间包含,会议纪要出台的布景怎样,上一年湖北省信息网络传达权纠纷案子在多少?会议纪要中“首播”和“知名度高”是怎么界定的?会议评论是否有焦点?如果有,焦点又是什么?等等。
据各大网站泄漏的信息:在这份《关于侵略信息网络传达权纠纷案子补偿规范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湖北省高院方面在招集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事务分担院领导及有关审判庭负责人仔细评论后,就侵略信息网络传达权纠纷案子补偿规范问题达到一致。
具体补偿规范为:首播后二年以上的影片,补偿数额把握在2万元以下,关于首播后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影片,补偿数额在2万-5万元之间,关于首播后一年以内知名度高的影片,其补偿数额可把握在5万元以上。
有学者点评,这意味着湖北省法院在判定网络盗版方面将有具体操作计划,一起也为其他法院处理网络盗版侵权案子供给了参阅规范。现在我国处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根据是《信息网络传达权维护法令》中关于侵权职责的法律规定。可是,又有剖析人士以为,湖北省高院的会议纪要不具备法律效力,仅能当作法院在法定补偿规范之下行使自在裁量权的一个参阅。
其实,会议纪要的补偿规范和全国司法裁判中的实际操作悬殊不大。2008年4月,对北京网尚文明传达有限公司诉北京亿兆前锋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略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亿兆前锋公司补偿原告1.5万元及合理开销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