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赔偿协议”离婚后依然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16:23老公婚内与别人同居,被妻子发现后,在与妻子商议离婚时达到“差错补偿协议”,但离婚后并未彻底按约实行,妻子将其告上法院。9月15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认可了该协议的效能,判定被告高某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倪某剩下的91400元,并付出逾期付款利息3982元。
高某和倪某原系夫妻,高某与别人同居,被倪某发现后,两人商议离婚。2002年9月,两边经姑苏海联律师事务所见证达到一份“差错补偿协议”。两边约好,高某补偿倪某20万元,补偿倪某及儿子小高10万元。两边挂号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再次写明高某补偿倪某精力危害抚慰金30万元。高某给付部分钱款后未再付出,倪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以为,高某与倪某在离婚前及离婚时就精力危害补偿达到的协议,是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该约好对两边当事人均具有法令约束力。高某未依照协议约好的期限实行给付责任,侵犯了倪某的合法权益,应承当还款付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