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异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0:53现代国际商事裁定首要是安排裁定,各国的裁定安排可谓五花八门,安排树立。所有这些裁定安排,出于种种原因,有的只受理国际或涉外的案子,有的只受理非国际或涉外的国内案子,有的则受理悉数的国内、国际案子;有的把自己的受案规模约束在某一专门范畴如专事海事、油脂与咖啡等农产品或工程等方面争议的裁定,另一些安排则是综合性的,只要是可裁定的争议均可提交其处理。裁定安排在决议其对某一案子是否有统辖权时,必需求考虑到受案规模的问题,法院在决议是否强制履行裁定协议和裁定判决时,也不行避免地要遇到这个问题。
对这一问题,在裁定立法中予以清晰规矩的国家并不多见,大多数裁定安排的裁定规矩对本安排的受案规模则有所规矩。如1998年《国际商会裁定规矩》第1条限制国际商会裁定院的功能是以裁定方法处理国际性的商事争议,但依据裁定协议,裁定院也处理非国际性商业争议;1994年《国际知识产权安排裁定中心裁定规矩》未规矩受案规模,该中心不只可受理国际上私人世的知识产权争议,也能够受理其他争议。
裁定安排应当恪守自己的受案规模,即便该规模是裁定安排自己划定的,对其仍有强制力。裁定安排受理了权限以外的争议,对方当事人有或许以为该争议对该安排来说是不行裁定的,该安排不具有统辖权。依据《纽约条约》第2条、第5条或有相似内容的法令,对这种判决法院可拒绝供认和履行。
我国曾经是实施双轨制的裁定准则:CIETAC受理涉外或国际性经贸争议,我国海事裁定委员会专事处理海事争议,而其他三千多个国内裁定安排首要受理无涉外要素的国内胶葛。而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需求清晰的几个问题的告诉》(国办发〔1996〕22号)打破了裁定的双轨制。其第3条规矩:新组成的裁定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受理国内裁定案子;涉外案子的当事人自愿挑选新组成的裁定委员会裁定的,新组成的裁定委员会能够受理。这意味着新组成的裁定安排的受案规模扩大为综合性的,包括民事、经贸、海商等胶葛,无论是国内的仍是涉外的。在这种情况下,CIETAC也开端追求成为综合性裁定安排,在它的2000年裁定规矩中,其受案规模也扩大到“当事人协议由裁定委员会裁定的其他国内争议”。可见,虽然对此褒贬不一, 我国裁定准则的双轨制已在事实上交融。
上述三点是法院或裁定员确认裁定统辖权应考虑的首要要素。但这并不是肯定的,确认裁定统辖权时,依据争议的具体情况,或许还有其它的一些实践要素需求考虑,比方一事不再理的准则也是当事人提出统辖权贰言的一个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