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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贸中心诉某老年康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20:03

某商贸中心诉某晚年安康中心生意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17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巍阳惠英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区**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申芝英,司理。
托付代理人朱某,男,1963年12月5日出世,汉族,某某巍阳惠英商贸中心职工,住北京市宣武区平原里17号楼6门202号。
托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剑,男,1959年7月20日出世,汉族,北京圆梦园晚年安康中心投资人,住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集团北四环西路1号。
托付代理人仇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圆梦园晚年安康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想法村。
投资人刘某。
托付代理人仇某,北京市天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圆梦园晚年安康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想法村。
法定代表人冯某,司理。
托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1954年4月17日出世,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建安里小区9号楼4单元3号,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
托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巍阳惠英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刘金剑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圆梦园晚年安康中心(以下简称安康中心)、冯某、某某圆梦园晚年安康中心(以下简称圆梦园中心)生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3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支建成担任审判长,法官朱帅气、刘慧参与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0日揭露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商贸中心一审诉称:商贸中心自2003年起向安康中心出售木材,用于安康中心的晚年商务会馆项目的建造及运营。2003年12月15日,商贸中心与安康中心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好价款为1 629 000元。后商贸中心实践送货金额为
3 491 379.52元。安康中心于2004年6月5日向商贸中心出具欠条,承认欠款金额为3 868 638元(其间木材款为3 168 638元)。于2004年7月17日出具欠条,承认欠款金额为322 741.52元。安康中心未依照合同的约好向商贸中心付出价款,还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份额承当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计1 047 413.85元。冯某为安康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应承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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