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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工资国家有规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7:41

很多人都听说过工龄吧,工龄薪酬又称年功薪酬是企业按照职工的作业年数,工龄薪酬国家有规则吗,工龄的薪酬是多少呢,工龄薪酬的分配规范是不是公司规则的,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工龄薪酬国家有规则吗”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国家有规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四)》第5条规则,劳作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付出经济补偿,劳作者按照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与新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或许 新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提出免除、停止劳作合同,在核算付出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作业年限时,劳作者恳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为新用人单位作业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用人单位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归于“劳作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
(一)劳作者仍在原作业场所、作业岗位作业,劳作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安排差遣或录用方式对劳作者进行作业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兼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作者作业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相关企业与劳作者轮番缔结劳作合同;
(五)其他合理景象。
《关于适用〈劳作争议调停仲裁法〉〈劳作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第22条规则,用人单位歹意躲避《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确定为无效行为,劳作者的作业年限和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次数仍应接连核算:
(一)为使劳作者“工龄归零”,迫使劳作者辞职后从头与其签定劳作合同的;
(二)经过建立相关企业,在与劳作者签定合同时替换改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经过不合法劳务差遣的;
(四)其他显着违背诚信和公正准则的躲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10条规则,劳作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的,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为新 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原用人单位现已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免除、停止劳作合同核算付出经济补偿的作业年限时,不再核算劳作者在原用人 单位的作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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