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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04:36
当事人收到《出庭告诉书》后,应当依照规则的时刻、地址按时出庭,并恪守裁定庭纪律。
在裁定活动中,当事人能够书面托付一至二名托付署理人参与裁定活动。托付署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庭函和律师执照,没有上述证明和执照的,不能以律师身份参与裁定活动。当事人能够替换托付署理人,但应向裁定委书面奉告改变状况。
裁定员有下列景象之一,应当逃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许书面方法提出逃避恳求: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许当事人、署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联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署理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判决的;
(四)私自会晤当事人、署理人,或许承受当事人、署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对逃避恳求应当及时作出决议,并以口头或许书面方法告诉当事人。
当事人和其他裁定参与人应在庭审完毕后阅览庭审笔录,并应签名或盖章;以为对自己陈说的记载有遗失或许过失的,能够恳求补正,补正后应签名或盖章。
恳求人有权在规则的期限内添加、改变、抛弃恳求以及吊销恳求。吊销恳求应当在裁定委立案后至裁定委《调解书》或《判决书》送达之前提出书面恳求,并经裁定委同意。
被恳求人有权自收到《立案告诉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辩论书及统辖异议书,该十日为辩论期。被恳求人能够提出反恳求。反恳求应当在辩论期内向裁定委书面提出,经裁定委决议受理并同意兼并审理的,同时开庭审理。逾期提出反恳求,经审查契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
当事人在恳求或辩论时应向裁定委员会供给或承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承认书》,写明接纳裁定文书的具体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以便裁定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裁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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