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改变遗嘱无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1:36事例
2004年1月丧夫的张某为拉扯未成年的两个儿子开了个个别旅馆,挣了2万元。因为次子因违法被判刑,在这期间张某立遗言,将2万元存款给长子,旅馆由长子承继,并进行了公证。2004年6月次子出狱帮其母运营旅馆,张某又决定将旅馆交次子承继,长子也赞同,张某逝世后,旅馆由次子持续运营,因为长子妻子不赞同让次子运营发生了争论,次子申述到法院。
剖析
依据《承继法》第20条第三款规则:“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公证遗言的改变或吊销,有必要采纳自书、代书、录音或口头方法重立遗言的,没有法律效力,张某已立下公证遗言内容,未经公证处公证,那么张某口头所立的遗言内容无法律效力,为此,法院依法判定依照公证遗言履行,即长子承继2万元和旅馆,次子不承继任何遗产。
本期事例
告诉您
口说无凭,立字为证。本案中张某生前立了一份遗言,并作了公平。后来觉得遗言不当,便在口头上做了更正。其实这在法律上是不收效的,更改遗言也要再做公平,本案告诉您的便是这个道理。 修改王秀玲
作者:乡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