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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分担能否对抗债权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23:59
根本案情:黄某与陈某系夫妻,分别在广东某地开办一工厂和美容厅。2006年9月黄某因工厂事务发展需要,以黄某名义向张某告贷15万元周转。不久,工厂因经营不善导致严峻亏本,黄某不能归还张某15万元告贷,而且引起夫妻剧烈对立。2007年8月,黄某、陈某经法院调停达到离婚协议,协议约好张某处的15万元债款由黄某担任清偿。张某向黄、陈索要告贷,黄某称:该款虽然是我出头借的,但现在我仅有工厂的产品可以还部分债款,其他已无归还才能。陈某称:我与黄某的离婚协议清晰约好该15万元告贷由黄某承当,我已无责任归还。
    对该案的处理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黄某与陈某的离婚调停协议已清晰约好张某处15万元告贷由黄某清偿,该调停书已发作法令效力,张某应向黄某建议债款。第二种定见以为,该15万元债款系黄某与陈某的夫妻一起债款,应由黄某、陈某负连带清偿责任。黄某、陈某已调停离婚,调停书承认的债款承当,将夫妻一起债款改变为个人债款,未征得债款人的附和,该约好不能对立债款人。一起该协议又是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应予尊重。现夫妻一起产业已切割结束,故应由黄某、陈某一起归还该15万元告贷,黄某、陈某负连带责任。陈某若归还该15万元告贷,其可向黄某行使追偿权。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
    《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在外。”该条与《解说(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在释法原理上都是一起的,都是为了充沛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婚姻当事人借婚姻躲避债款而建立的准则。这些规则的根本法理是: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存续期间一起债款的区分,只对夫妻两边收效,对外不能对立债款权的债款建议。夫妻就一起债款对外互负连带责任,一方在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在《婚姻法》中,充沛体现了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准则。有约好的从约好,无约好的从法定。夫妻在自在约好产业归属的一起也可自在约好夫妻一起债款的承当比例,该约好对婚姻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可是,如该约好事前并没有征得债款人的附和,则该约好不能对立债款人。债款人不能以债款人内部的约好来改变债的性质。相同,经法院判定、调停所承认关于夫妻一起债款的承当,如事前并没有征得债款人的附和,也仅是对债款人之间关于债款比例的承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的约束力,不能改变夫妻一起之债的性质。由于作为审判安排的法院也不能凭借公权力来干与私法调整的相等主体之间的权益。
 作者:石城法院 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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