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23:45运用权指的是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上缔造个人住所的权力。根据我国的规则,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一切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力用该土地缔造住所及其隶属设备。本文对宅基地运用权能否承继这一疑问,以典型事例的方式为我们进行剖析,以此作为对宅基地运用权能否承继的参阅。
案情
80年代初,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恳求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世。2002年大儿子,黄某因车祸逝世。2003年,小儿子因成婚另行恳求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子撤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寓居。2004年,大儿子寓居房子面对,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运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以为宅基地补偿款归于恳求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一起一切,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父亲黄某现已逝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一起承继。大儿子对立,两边对簿公堂。
审判
法院审理后以为,该案从外表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本质是对宅基地运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运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作原因,清晰了宅基地运用权的主体即清晰了宅基地补偿款的一切者。宅基地运用权作为一项特别的用益物权,与农人个人的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严密相关,因出世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践享有),因逝世而消除。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逝世,天然失掉其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历,不再是宅基地运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切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定驳回。
分析
我国第三条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 乡村宅基地运用权是否归于“个人产业”呢?一、从宅基地运用权的外部联系来看,其是一项特别的用益物权,是特别的产业,不该作为。其特别性表现为:无偿性、人身依附性及福利性。宅基地运用权的上述特性决议了它是一项不适于承继的“特别产业”:根据获得上的无偿性,如答应其承继,将使承继人无端获益,有违公正理念;人身依附性决议了它有必要因具有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而获得、因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的消除而消除,不发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通(承继)问题;而福利性质决议了假如答应承继,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展。二、从宅基地运用权的内部联系来看,归于家庭一起共有,不是被承继人的个人产业,不能作为遗产承继。依照一起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运用权享有相等的权力、承当相等的责任,家庭成员之间不发生比例的问题。在家庭联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恳求切割,只需家庭联系存在,宅基地运用权的一起共有联系就存在。家庭单个成员的逝世,并没有导致家庭联系的消亡,也就不会发生宅基地运用权的切割问题,无法构成逝世人对宅基地运用权的个人比例。已然宅基地运用权并非个人产业,天然不能作为遗产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