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5:52
假如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需求留意相关的诉讼时效的,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假如要向人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同样是需求留意相关的诉讼时效的。那么,恳求强制实行诉讼时效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恳求实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恳求的,即丧失了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收效法令文书以完结实体权力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恳求实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矩,即“恳求实行的期间为二年。恳求实行时效的间断、间断,适用法令有关诉讼时效间断、间断的规矩。”
恳求实行期间适用时效准则后,债务人恳求法院强制实行能否间断时效,就成为实践中需求处理的一个问题。现在法令关于时效间断的规矩,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该条规矩:“诉讼时效因提申述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实行义务而间断。从间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故有人以为,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应当导致恳求实行时效间断。
债务人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无疑是活跃行使权力的行为,但实行程序有其特殊性,不能由于申述间断时效就想当然的以为恳求实行也会间断时效,应详细景象详细分析。
债务人向法院恳求实行会呈现三种状况:
案子进入正常的实行程序。假如发作时效间断,依照“从间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的规矩,将呈现以下状况:
一是权力人恳求实行时即从头起算时效期间,但事实上权力人正在行使权力,而时效却不间断;
二是在案子实行过程中,或许时效已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有所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74条规矩“权力人向人民调停委员会或有关的单位提出维护民事权力的恳求。从提出恳求起,诉讼时效间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从头起算;假如调处到达协议,义务人未依照协议所定的期限实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从头起算。”也就是说调停期间及调停到达的协议实行期间,时效是间断核算的,这样规矩比较合理,但其只针对民间调停,效能有限。对实行程序来说,一旦正式发动,恳求实行时效的使命现已完结,恳求实行期间就变成了法院内部处理案子的审限(实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问题。即便法院在实行过程中超审限或间断案子实行,那也是法院内部期限办理问题,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时效利益。因而,案子进入实行程序后,恳求实行时效已没有适用价值,时效间断无任何含义。
当事人恳求实行后又撤回恳求。
《民法通则》并没有清晰规矩当事人申述后又撤诉是否间断时效。有人以为,已然向义务人提出实行的恳求能够间断诉讼时效,并且没有对恳求方法、后续行为等作出任何约束,那么当事人的撤诉行为也当然能够间断诉讼时效,相应的,撤回实行恳求应当间断时效。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首要,权力人恳求实行后又撤诉,标明权力人否定了权力的行使,抛弃了恳求法院依法对某一实体权力予以维护的要求。依照诉讼法上“诉的撤回,视同未申述”的诉讼规矩,不发作申述的作用,也不发生诉讼时效的间断。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也规矩,恳求人撤回申述、撤回裁决或许申述被裁决驳回的,时效不间断。其次,法令对时效间断的次数没有约束性规矩,依据时效准则的立法原意,恳求实行时效期间从头起算后依然能够依法间断,没有次数约束。
假如撤回恳求能间断时效,将导致法院实行案子数量虚增(这类案子也不能算有用执结案子),在不断着重办案质量以及强化实行办法的布景下,增加了法院的担负;一起,若是被实行人偿付才能缺乏(比方经强制实行被实行人实行了部分债款,其他无才能实行),假如歹意的债务人不断撤回又不断恳求实行,法院再不断的从头立案实行,既晦气于被实行人经济状况的康复然后处理胶葛,也简单使实行法院堕入晦气的言论之中。再次,实行不同于审理,其意图在于完结现已法令程序承认的债务,只存在能否实行到位的问题而没有败诉的危险与担负,当事人恳求法院实行是完结债务的最有力途径,即便被实行人暂时没有实行才能也能够经过法院间断实行或程序完结,待被实行人康复偿付才能再实行。因而,当事人撤回恳求不间断时效,对因债务现已处理而撤回恳求的当事人权益并无影响,对被实行人暂无产业可供实行的当事人权益也不会形成影响,却能够防止歹意债务人乱用诉权维护被实行人的正当权益。基于此,笔者进一步建议不允许当事人撤回恳求,除非胶葛已实体处理。这样,能够防止实行人员鼓动恳求实行人撤回恳求到达结案意图,危害当事人权力的景象。
法院裁决不予受理或驳回实行恳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矩(试行)》第18条清晰规矩了法院受理实行案子的条件,不符合该条六个条件之一的,法院应不予受理。假如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一般则应裁决驳回恳求。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实行恳求一般不会对当事人形成影响,故不该发生时效间断效能。可是,法院实行中发现自己无管辖权而裁决驳回实行恳求的,若因而导致诉讼时效届满进而使权力不能得到法令的维护,则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应将该景象能够作为破例。
可见,恳求强制实行导致时效间断既无助于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完结,也晦气于法院实行工作的展开,除特殊状况外,不该将恳求强制实行作为间断事由。
恳求实行时效问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力,可是现行法令对诉讼时效准则的规矩过于简略,在实践中简单引发争议,因而,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清晰恳求实行时效间断事由等适用问题,一致实行标准。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恳求实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恳求的,即丧失了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收效法令文书以完结实体权力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恳求实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矩,即“恳求实行的期间为二年。恳求实行时效的间断、间断,适用法令有关诉讼时效间断、间断的规矩。”
恳求实行期间适用时效准则后,债务人恳求法院强制实行能否间断时效,就成为实践中需求处理的一个问题。现在法令关于时效间断的规矩,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该条规矩:“诉讼时效因提申述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实行义务而间断。从间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故有人以为,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应当导致恳求实行时效间断。
债务人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无疑是活跃行使权力的行为,但实行程序有其特殊性,不能由于申述间断时效就想当然的以为恳求实行也会间断时效,应详细景象详细分析。
债务人向法院恳求实行会呈现三种状况:
案子进入正常的实行程序。假如发作时效间断,依照“从间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的规矩,将呈现以下状况:
一是权力人恳求实行时即从头起算时效期间,但事实上权力人正在行使权力,而时效却不间断;
二是在案子实行过程中,或许时效已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有所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74条规矩“权力人向人民调停委员会或有关的单位提出维护民事权力的恳求。从提出恳求起,诉讼时效间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从头起算;假如调处到达协议,义务人未依照协议所定的期限实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从头起算。”也就是说调停期间及调停到达的协议实行期间,时效是间断核算的,这样规矩比较合理,但其只针对民间调停,效能有限。对实行程序来说,一旦正式发动,恳求实行时效的使命现已完结,恳求实行期间就变成了法院内部处理案子的审限(实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问题。即便法院在实行过程中超审限或间断案子实行,那也是法院内部期限办理问题,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时效利益。因而,案子进入实行程序后,恳求实行时效已没有适用价值,时效间断无任何含义。
当事人恳求实行后又撤回恳求。
《民法通则》并没有清晰规矩当事人申述后又撤诉是否间断时效。有人以为,已然向义务人提出实行的恳求能够间断诉讼时效,并且没有对恳求方法、后续行为等作出任何约束,那么当事人的撤诉行为也当然能够间断诉讼时效,相应的,撤回实行恳求应当间断时效。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首要,权力人恳求实行后又撤诉,标明权力人否定了权力的行使,抛弃了恳求法院依法对某一实体权力予以维护的要求。依照诉讼法上“诉的撤回,视同未申述”的诉讼规矩,不发作申述的作用,也不发生诉讼时效的间断。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也规矩,恳求人撤回申述、撤回裁决或许申述被裁决驳回的,时效不间断。其次,法令对时效间断的次数没有约束性规矩,依据时效准则的立法原意,恳求实行时效期间从头起算后依然能够依法间断,没有次数约束。
假如撤回恳求能间断时效,将导致法院实行案子数量虚增(这类案子也不能算有用执结案子),在不断着重办案质量以及强化实行办法的布景下,增加了法院的担负;一起,若是被实行人偿付才能缺乏(比方经强制实行被实行人实行了部分债款,其他无才能实行),假如歹意的债务人不断撤回又不断恳求实行,法院再不断的从头立案实行,既晦气于被实行人经济状况的康复然后处理胶葛,也简单使实行法院堕入晦气的言论之中。再次,实行不同于审理,其意图在于完结现已法令程序承认的债务,只存在能否实行到位的问题而没有败诉的危险与担负,当事人恳求法院实行是完结债务的最有力途径,即便被实行人暂时没有实行才能也能够经过法院间断实行或程序完结,待被实行人康复偿付才能再实行。因而,当事人撤回恳求不间断时效,对因债务现已处理而撤回恳求的当事人权益并无影响,对被实行人暂无产业可供实行的当事人权益也不会形成影响,却能够防止歹意债务人乱用诉权维护被实行人的正当权益。基于此,笔者进一步建议不允许当事人撤回恳求,除非胶葛已实体处理。这样,能够防止实行人员鼓动恳求实行人撤回恳求到达结案意图,危害当事人权力的景象。
法院裁决不予受理或驳回实行恳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矩(试行)》第18条清晰规矩了法院受理实行案子的条件,不符合该条六个条件之一的,法院应不予受理。假如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一般则应裁决驳回恳求。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实行恳求一般不会对当事人形成影响,故不该发生时效间断效能。可是,法院实行中发现自己无管辖权而裁决驳回实行恳求的,若因而导致诉讼时效届满进而使权力不能得到法令的维护,则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应将该景象能够作为破例。
可见,恳求强制实行导致时效间断既无助于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完结,也晦气于法院实行工作的展开,除特殊状况外,不该将恳求强制实行作为间断事由。
恳求实行时效问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力,可是现行法令对诉讼时效准则的规矩过于简略,在实践中简单引发争议,因而,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清晰恳求实行时效间断事由等适用问题,一致实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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