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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的女员工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1:05

怀孕的女职工合同到期是否能够停止劳作联系
问:我公司于2006年7月1日与一女职工签定合同期为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劳作合同,现公司因运营发生了严重改变,公司于2006年5月27日发给该女职工《停止劳作合同通知书》,该女职工也在通知书回执单承认签字,但该女职工于2008年6月20日奉告公司她自己怀孕,要求公司连续劳作合同,现本公司是否能够停止劳作合同,且停止后是否需求补偿该女职工,若需补偿该怎么赔付?
就上述问题,公司与该女职工洽谈,隐秘其怀孕现实,引荐该女职工到另一公司上任,但该女职工不赞同(现实上从6月底开端该女职工已经在该公司上班),请问原公司是否需求补偿该女职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则,国家对女职工实施特别劳作保护。我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等现行法令、法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作过程的安全、健康及工作权力也有专门规则。劳作部也明确规则女职工孕期、产假日、哺乳期即“三期”内劳作合同期满,劳作合同应连续至“三期”届满。因而,你公司不能免除或停止与该女职工的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当然,假如该职工赞同免除,则你公司可与该职工洽谈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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