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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行使中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11:28
探视权行使中的问题
在探视过程中,往往会伴随着呈现一些不和谐的要素和现象。例如:探视方损坏、离间未成年子女与同住亲属关系,诱导孩子发生排挤心思和主意。带领未成年人出人非健康场所或参加非健康玩耍活动。还有,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一方,改动子女原有姓氏,激化矛盾,导致探视过程中发生胶葛乃至拳脚相加,致使未成年人收到惊吓和影响,给他们幼小的心灵添加心思担负,蒙上心思暗影。还有爸爸妈妈,工作时间忙,下班后应付又多,往往把孩子带往一些社会外交场所,一些歌舞升平的娱乐场所,致使孩子潜移默化成年人吸烟、喝酒、赌博等不利于他们身心健康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则“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维、品德和恰当的办法教育末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利身心健康的活动,防备和阻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以及赌博、吸毒、卖淫”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遇到探视权乱用的状况,一对夫妻离婚后,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报复,往往禁绝其探视子女,并给幼儿园或校园打招呼,禁绝对方接孩子,禁绝孩子跟对方走。更有甚者,爽性把子女藏起来,让对方连面都见不着等等。这样,离婚后两边又生出许多胶葛。其实,这是一种十分不明智的做法,由于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则了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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