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20:34
买房之后便是房子的一切权人,房产一切权人的权力和责任有哪些呢?听讼网小编为你带来相关的内容。
房产一切权人的权力和责任是什么
1. 业主对其修建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但不得损害及修建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71条)权力不得乱用。
2. 业主对修建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力,承当责任;不得以抛弃权力不履行责任。
业主转让修建物内的住所,经营性用房,其对修建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一起办理的权力同时转让。(《物权法》第72条)
比方,张三将一套三居室转让给李四,不能将楼顶的业主共有水箱保存下来。
相关常识:业主共有部分
1.修建区划内的路途,归于业主共有,但归于乡镇公共路途在外。修建区划内绿洲,归于业主共有,但归于乡镇公共绿洲或许明示归于个人的在外。修建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 73条)
2.修建区划内的车位,车库问题。
(1)修建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要满意业主的需求。(《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关于出卖,租借的车位,车库,业主应当有有限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物权法》第对此未明确规则,这是理论上的推导)
(2)修建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经过出售,附赠,租借等方法约好。(《物权法》第74条对2款)没有约好的,不归业主。
(3)占用业主共有的路途或许其他场所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归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车位,车库有共有的,也有非共有(独自享有)的。
3.关于修建物区别一切,该修建物及其附属物共有部分为共有。(《物权法》第70条)电梯,走道,房顶,共用卫生间,蓄水池,下水道等为共有部分,由于它们在性质上无法区别一切。
4.共有人不能一抛弃共有权的方法不承当修理养护费。(《物权法》第72条)
5.依附于区别一切的共有部分,其比例不能独自处置。虽然《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则,但以其特有的性质,应当作如此解说。比方,全楼有一个水箱,有三个业主共有,业主不能将水箱的比例独自转让给别人。
业主的诉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恣意搁置废物,排放污染物或许噪声,违反规则养殖动物,违章建立,侵吞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令,法规以及办理规约,要求行为人中止损害,消除损害,消除风险,排挤波折,赔偿损失。业主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第83条)其间“法规”,包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房产一切权人的权力和责任是什么
1. 业主对其修建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但不得损害及修建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71条)权力不得乱用。
2. 业主对修建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力,承当责任;不得以抛弃权力不履行责任。
业主转让修建物内的住所,经营性用房,其对修建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一起办理的权力同时转让。(《物权法》第72条)
比方,张三将一套三居室转让给李四,不能将楼顶的业主共有水箱保存下来。
相关常识:业主共有部分
1.修建区划内的路途,归于业主共有,但归于乡镇公共路途在外。修建区划内绿洲,归于业主共有,但归于乡镇公共绿洲或许明示归于个人的在外。修建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 73条)
2.修建区划内的车位,车库问题。
(1)修建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要满意业主的需求。(《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关于出卖,租借的车位,车库,业主应当有有限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物权法》第对此未明确规则,这是理论上的推导)
(2)修建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经过出售,附赠,租借等方法约好。(《物权法》第74条对2款)没有约好的,不归业主。
(3)占用业主共有的路途或许其他场所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归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车位,车库有共有的,也有非共有(独自享有)的。
3.关于修建物区别一切,该修建物及其附属物共有部分为共有。(《物权法》第70条)电梯,走道,房顶,共用卫生间,蓄水池,下水道等为共有部分,由于它们在性质上无法区别一切。
4.共有人不能一抛弃共有权的方法不承当修理养护费。(《物权法》第72条)
5.依附于区别一切的共有部分,其比例不能独自处置。虽然《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则,但以其特有的性质,应当作如此解说。比方,全楼有一个水箱,有三个业主共有,业主不能将水箱的比例独自转让给别人。
业主的诉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恣意搁置废物,排放污染物或许噪声,违反规则养殖动物,违章建立,侵吞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令,法规以及办理规约,要求行为人中止损害,消除损害,消除风险,排挤波折,赔偿损失。业主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第83条)其间“法规”,包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