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4:07
发问:
你好,请问独自确保和一起确保的差异是什么?
遵义律师回答:
依据确保人的数量的多少,可将确保分为独自确保和一起确保。
(一)独自确保
独自确保是指只要一个确保人担保同一债款的确保。
除非还有指明,咱们一般所说的确保就是指独自确保。
(二)一起确保
一起确保是指数个确保人担保同一债款的确保。
详细而言,一是确保人有必要是二人以上,至所以自然人仍是法人或法律认可的其他安排,在所不问;二是数个确保人担保同一债款。假如数个确保人别离确保各自的债款,彼此之间无相关,仍为独自确保,而非一起确保。数个确保人与债款人签定一个确保合同当然能够建立一起确保,而签定数个确保合同一起担保同一债款也能够建立一起确保,而且这些合同是一起建立仍是先后建立,彼此间有无意思联络,均在所不间。
关于一起确保的效能,《担保法》第12条规则:“同一债款有两个以上确保人的,确保人应当依照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比例,承当确保职责。没有约好确保比例的,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债款人能够要求任何一个确保人承当悉数确保职责,确保人都负有担保悉数债款完成的职责。现已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或许要求承当连带职责的其他确保人清偿其应当承当的比例”。
常识延伸:
确保职责减免的事由
结合《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物权法》,确保人减免确保职责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主债款部分消除。
确保债款具有附从性,其规模和强度随主债款的消除而消除,在主债款归于消除的规模内,应革除确保人的确保职责。
2.确保人与债款人约好减轻确保职责。
确保人与债款人之间能够自行设定各自的权力和职责,也能够改变各自的权力和职责,在确保合同建立后,确保人与债款人约好减轻确保人职责的,确保人在新约好的规模内承当确保职责。
3.债款人承受物的担保,有或许减轻确保人的确保职责。
物的担保是指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方式供给的担保。此处,《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确认的“物保优于债保”的规则进行了批改。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被担保的债款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景象,债款人应当依照约好完成债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债款人自己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完成债款;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能够就物的担保完成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供给担保的第三人承当担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由此可见,在无特别约好景象下,若新增的物的担保来自债款人,则确保人当然在此规模内减免确保职责;但若物的担保来自债款人以外的人,因为债款人有选择权,则此刻确保人仅有减免确保职责的一种或许性。
你好,请问独自确保和一起确保的差异是什么?
遵义律师回答:
依据确保人的数量的多少,可将确保分为独自确保和一起确保。
(一)独自确保
独自确保是指只要一个确保人担保同一债款的确保。
除非还有指明,咱们一般所说的确保就是指独自确保。
(二)一起确保
一起确保是指数个确保人担保同一债款的确保。
详细而言,一是确保人有必要是二人以上,至所以自然人仍是法人或法律认可的其他安排,在所不问;二是数个确保人担保同一债款。假如数个确保人别离确保各自的债款,彼此之间无相关,仍为独自确保,而非一起确保。数个确保人与债款人签定一个确保合同当然能够建立一起确保,而签定数个确保合同一起担保同一债款也能够建立一起确保,而且这些合同是一起建立仍是先后建立,彼此间有无意思联络,均在所不间。
关于一起确保的效能,《担保法》第12条规则:“同一债款有两个以上确保人的,确保人应当依照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比例,承当确保职责。没有约好确保比例的,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债款人能够要求任何一个确保人承当悉数确保职责,确保人都负有担保悉数债款完成的职责。现已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或许要求承当连带职责的其他确保人清偿其应当承当的比例”。
常识延伸:
确保职责减免的事由
结合《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物权法》,确保人减免确保职责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主债款部分消除。
确保债款具有附从性,其规模和强度随主债款的消除而消除,在主债款归于消除的规模内,应革除确保人的确保职责。
2.确保人与债款人约好减轻确保职责。
确保人与债款人之间能够自行设定各自的权力和职责,也能够改变各自的权力和职责,在确保合同建立后,确保人与债款人约好减轻确保人职责的,确保人在新约好的规模内承当确保职责。
3.债款人承受物的担保,有或许减轻确保人的确保职责。
物的担保是指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方式供给的担保。此处,《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确认的“物保优于债保”的规则进行了批改。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被担保的债款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景象,债款人应当依照约好完成债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债款人自己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完成债款;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能够就物的担保完成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供给担保的第三人承当担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由此可见,在无特别约好景象下,若新增的物的担保来自债款人,则确保人当然在此规模内减免确保职责;但若物的担保来自债款人以外的人,因为债款人有选择权,则此刻确保人仅有减免确保职责的一种或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