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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1:27
最近接到许多关于信用卡欺诈罪方面的咨询电话,为了处理需求这方面法令协助的咨询者解惑,现自己将办此类案子中的相关知识作一下简略的介绍。
信用卡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运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骗得数额较大资产的行为。它包括:
(1)运用假造的信用卡或运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得资产。
(2)运用报废的信用卡,骗得资产;
(3)冒用别人信用卡,骗得资产;
(4)恶意透支。
前三种行为,需求必定技术含量,鲜少有人咨询,我们咨询的都为最终一种行为。
那么,怎么样界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超越规则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偿还的行为。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处理波折信用卡办理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越三个月仍不偿还的,应当确定刑法第196条规则的恶意透支”。另依据该解说,恶意透支的数额包括本金以及利息,透支数额超越一万元的,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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