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担保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19:04
1.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的确保合同实行、确保债务人利益完成的法令办法。《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说》等法令、法规、司法解说对担保问题作有具体规则。担保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破例。《物权法》、《担保法》现已明确规则了最高额确保(《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典当(《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答应为将来存在的债务预先设定确保、典当权、质押权,并且《担保法》规则了从属性的前提下,答应"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可见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
(2)弥补性。担保对债务人权力的完成仅具有弥补效果,在主债联系因恰当实行而正常停止时,担保人并不实践实行担保责任。只要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实行时,弥补的责任才需求实行,使主债务得以完成,因而,担保具有弥补性。
2.担保的方法。
《担保法》规则的担保方法除了确保、典当、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法便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了交换担保人供给确保、典当或质押等担保方法,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供给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则:"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务人供给担保时,能够要求债务人供给反担保".这条规则着重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供给,忽视了债务人托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供给反担保的景象。《担保法司法解说》对此进行了扩张解说,规则反担保人能够是债务人,也能够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当然并非《担保法》规则的五种担保方法均可作为反担保方法。依据《担保法司法解说》的规则,反担保方法能够是债务人供给的典当或许质押,也能够是其他人供给的确保、典当或许质押。因而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法。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供给反担保的场合,确保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法。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