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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与“公证”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7:40
 依据《律师见证遗言规矩》第三条规则,律师为遗言作见证是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言人设立遗言行为实在、合法的活动。经律师见证证明的遗言为律师见证遗言。此即“见证遗言”,是指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名义,就有关的法令行为或法令现实的实在性和合法性慎重检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事务活动。而“公证”是公证安排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现实和文书的实在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见证以律师的名义进行,通过律师见证的遗言效能相当于自书遗言,见证律师只能充任证人的身份,从法令特点上看,仍归于“私证”,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安排代表国家进行的。见证遗言与公证遗言法令效能是不同的,“见证”在法令上仅有一般的依据效能,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依据效能。有些公证文书还被赋予强制执行效能,有些公证证明则成为某些法令行为建立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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