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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9:42
一、根本案情
请求人孔某某不服被请求人北京市住所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09年12月25日对其作出的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吊销房子所有权证决议书》,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2010年2月2日,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请求书并依法受理。
经审理查明:请求人曾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第三人贾某某的京东私成字第02299号房子所有权证。请求人提出第三人贾某某系农业户口,不契合购买公有住所高楼的条件。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东行初字第193号《行政判定书》,确定产权单位将自管公房出售给第三人贾某某的行为不归于行政审判权限规模,驳回请求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人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二中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定书》,确定涉案房子挂号在第三人贾某某名下并无不妥,驳回上诉,保持一审判定。请求人又于2009年11月30日以同一理由向被请求人提出请求,要求吊销京东私成字第02299号房子所有权证。被请求人检查后以为颁布京东私成字第02299号房子所有权证的事实清楚、依据充沛,契合法令程序和国家有关房子挂号规则。2009年12月25日,被请求人作出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吊销房子所有权证决议书》,决议不予吊销京东私成字第02299号房子所有权证,并奉告请求人如不服本决议可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二、处理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以为被请求人作出的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吊销房子所有权证决议书》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新的详细行政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法令》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行政复议机关决议驳回请求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一起,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请求人在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吊销房子所有权证决议书》中奉告请求人如不服本决议可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存在显着不妥,并以制发行政复议定见书的方式提出。
三、剖析定见
(一)行政重复处理行为不归于行政复议规模。本案中,被请求人作出的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吊销房子所有权证决议书》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救助程序外作出的没有改动原有行政法令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归于行政重复处理行为,请求人对该行政重复处理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归于行政复议规模。被请求人在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吊销房子所有权证决议书》中奉告请求人如不服本决议可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存在显着不妥。
(二)行政判定具有拘谨力、确定力。行政判定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完结时就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议,是具有法令约束力的司法处理。行政判定收效后,判定内容有必要得以恪守,不答应诉讼主体就同一争议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本案中,法院在判定中现已确定涉案房子挂号在第三人贾某某名下并无不妥,并驳回请求人的诉讼请求,该处理决议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尊重法院判定,不能再就同一争议以同一理由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四、专家点评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同,不该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主体重复处理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所以不该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主体重复处理的行为,是由于:其一,这样做就会使《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则的复议、诉讼期限失掉含义。假如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复议和提起诉讼,而在过了这一期限后,其又去找行政机关申述,行政机关对之作出不受理其申述的决议或保持原行政行为的决议,其又能够请求复议和提起诉讼,那任何当事人就都会无视法定救助期限,想什么时候请求复议和提起诉讼就什么时候请求复议和提起诉讼,法令关于行政复议、诉讼期限的规则就会变成一纸空文;其二,假如答应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重复处理的行为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那循环复议和循环诉讼就不可避免,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争讼就会没完没了,行政法令关系就不可能有安稳之时;其三,假如答应行政主体对现已过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再重复处理,而且答应行政相对人对这种重复处理的行为再请求复议,那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定就会失掉权威性,司法处理行政争议的结局效果就会损失。
(二)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虽然行政行为确实定力不是肯定的。所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送达行政相对人,并为相对人所受领后,行政主体即不得恣意改动或吊销该行为;其二,行政相对人对相应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在法令规则的期限内请求法定救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补偿),超越法令规则的救助期限,不得再请求法定救助;其三,法定救助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和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超越法令规则的期限而请求的法定救助,除非有法令规则的特别事由,不得受理。所谓“行政行为确实定力不是肯定的”,是指:其一,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作出后,假如发现其行为违法或不妥,其纠正不危害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能够自行纠正;其二,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作出后,假如发现其行为违法或不妥,或许由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有必要改动或吊销相应行为,虽然这种改动或吊销会危害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在给予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以公平补偿或补偿的前提下,能够自行改动或吊销相应行为;其三,行政复议决议或人民法院行政判定要求行政主体改动或吊销相应行为,行政主体有必要改动或吊销该行为。
(三)人民法院的行政结局判定具有既判力,行政判定既判力的效能高于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效能。所谓“行政判定具有既判力”,是指:其一,行政结局判定一经作出,送达被告行政主体,并为被告行政主体受领后,被告行政主体即不得从头作出行政行为(除非行政判定的内容要求行政主体从头作出行政行为),更不得作出与行政判定内容相冲突的行政行为;其二,行政结局判定一经作出,送达原告,并为原告受领后,原告即不得就同一行政行为从头提起行政诉讼或请求行政复议;其三,行政结局判定一经作出,送达两边当事人,并为当事人受领后,人民法院即不得再受理任何当事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亦不得受理任何当事人就同一行政行为请求的行政复议。这也是所谓“一事不再理”准则的要求。所谓“行政判定既判力的效能高于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效能”,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假如行政相对人对之不服,能够在法定救助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通过行政判定改动或吊销相应行政行为;而行政收效判定作出后,假如当事人对之不服,只能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述,而不能请求行政机关从头作出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
综上可见,本案被请求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定今后再从头作出行政行为“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吊销房子所有权证决议书》”是过错的,虽然其行政行为的内容是保持原行政行为(其对请求人的请求应以人民法院的既判力为由不予受理);而本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驳回请求人复议请求的决议则是正确的,仅仅其驳回的理由不该只限于请求人请求复议的事项归于“行政重复处理行为”,而还应包含该事项受“人民法院行政判定既判力”拘谨。这也许是更为重要的驳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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