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企业纠纷上诉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9:10
合伙企业是日子中常见的一种运营方法,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缔结合伙协议一起出资,一起运营同享有收益并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安排。下面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整理了一些关于个人合伙企业胶葛上诉的事例剖析的常识,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徐某霞与肖某丹个人合伙企业胶葛上诉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2006)浙民三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霞。
托付署理人吴报建、陈俊(特别授权署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丹。
托付署理人王勤保(特别授权署理),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霞因个人合伙企业胶葛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57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5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2月23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霞的托付署理人吴报建、陈俊,被上诉人肖某丹的托付署理人王勤保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裁决确定:1999年10月8日,肖某丹与徐某霞作为合伙人一起出资设立了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运营期限为1999年10月18日至2009年10月17日,运营规模包含医药、农药、染料的中间体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效果转让。合伙人肖某丹出资5.5万元,占企业55%,徐某霞出资4.5万元,占45%。2003年,肖某丹获得了加拿大国籍。2005年6月16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致函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以为因肖某丹已获得加拿大国籍,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责令该地点2005年7月30日前按下列方法改正: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令,该所可报经外经部分同意后,转为外商投资企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则,替换合伙人或闭幕合伙企业。2005年2月1日,徐某霞向原审法院提申述讼,以为肖某丹现已获得加拿大国籍,不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涉案合伙企业现已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则的最低法定人数,恳求原审法院判令:闭幕合伙企业—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并依法清算。
原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当事人肖某丹现已获得加拿大国籍,因而本案具有涉外要素。由于本案诉争的合伙企业—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挂号地在我国杭州,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徐某霞以肖某丹为被告提起的个人合伙胶葛诉讼,应适用合伙企业地点地—我国的法令。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系徐某霞与肖某丹依照我国法令依法建立的合伙企业,尚属存续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则,合伙人实行合伙协议发作的胶葛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但触及合伙企业的闭幕和清算并不归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规模。就本案而言,徐某霞与肖某丹两边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发作胶葛,徐某霞要求闭幕合伙企业—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应依法到有关主管部分恳求进行清算、闭幕,其不归于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规模。徐某霞要求“闭幕合伙企业—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并依法清算”的恳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零八条第(四)项、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三)项、榜首百四十条榜首款第(三)项之规则,于2005年10月24日裁决:驳回徐某霞的申述。案子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徐某霞担负。裁决送达后,徐某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徐某霞诉称:1、个人合伙企业的闭幕归于民事法令行为,不需要公权力的介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没有规则“触及个人合伙企业的闭幕和清算法院不能受理”,原审法院回绝审理本案没有法令根据。3、原审裁决以为徐某霞“应依法到有关主管部分恳求进行清算、闭幕”没有根据,由于个人合伙企业并没有主管部分。据上,原审裁决驳回徐某霞的申述没有法令根据,恳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审裁决,指令原审法院持续审理。
被上诉人肖某丹辩称:1、本案合伙企业不具有闭幕的条件,合伙企业建立时契合法定人数,至今合伙企业的人数也没有削减。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则自企业清算时起人民法院才有权介入,人民法院无权闭幕合伙企业。3、行政机关不处理并不代表法院一定要受理。综上,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决。
本院经审查以为:徐某霞和肖某丹均是个人合伙企业—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的合伙人,徐某霞以“肖某丹现已获得外国国籍,不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而使合伙企业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则的法定人数”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要求闭幕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的诉讼恳求,触及到对合伙企业是否存续的处理,胶葛的性质归于个人合伙企业胶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则:合伙企业有下列景象之一时,应当闭幕:(一)合伙协议约好的运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肯持续运营的;(二)合伙协议约好的闭幕事由呈现;(三)整体合伙人决议闭幕;(四)合伙人已不具有法定人数;(五)合伙协议约好的合伙意图现已完成或许无法完成;(六)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七)呈现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合伙企业闭幕的其他原因。徐某霞在本案中供给的依据和提出的闭幕理由,尚不足以确定合伙企业现已具有了闭幕的条件。在合伙人以为难以持续参与合伙运营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则了合伙人能够经过退伙的方法处置自己的权力。本案中,徐某霞没有供给切当的依据标明企业运营管理发作严重困难,持续存续会使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且经过其他途径也不能解决的。一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则,合伙企业闭幕后,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并没有对人民法院是否能够受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提出的闭幕之诉作出明确规则。故其要求人民法院闭幕合伙企业并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诉讼恳求,没有法令根据,原审裁决驳回徐某霞的申述并无不当。徐某霞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
以上便是关于这方面的法令常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扎手的法令问题,而您又有托付律师的主意,咱们听讼网有许多律师能够给你供给服务,而且咱们听讼还支撑线上指定区域挑选律师,而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徐某霞与肖某丹个人合伙企业胶葛上诉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2006)浙民三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霞。
托付署理人吴报建、陈俊(特别授权署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丹。
托付署理人王勤保(特别授权署理),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霞因个人合伙企业胶葛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57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5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2月23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霞的托付署理人吴报建、陈俊,被上诉人肖某丹的托付署理人王勤保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裁决确定:1999年10月8日,肖某丹与徐某霞作为合伙人一起出资设立了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运营期限为1999年10月18日至2009年10月17日,运营规模包含医药、农药、染料的中间体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效果转让。合伙人肖某丹出资5.5万元,占企业55%,徐某霞出资4.5万元,占45%。2003年,肖某丹获得了加拿大国籍。2005年6月16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致函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以为因肖某丹已获得加拿大国籍,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责令该地点2005年7月30日前按下列方法改正: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令,该所可报经外经部分同意后,转为外商投资企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则,替换合伙人或闭幕合伙企业。2005年2月1日,徐某霞向原审法院提申述讼,以为肖某丹现已获得加拿大国籍,不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涉案合伙企业现已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则的最低法定人数,恳求原审法院判令:闭幕合伙企业—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并依法清算。
原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当事人肖某丹现已获得加拿大国籍,因而本案具有涉外要素。由于本案诉争的合伙企业—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挂号地在我国杭州,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徐某霞以肖某丹为被告提起的个人合伙胶葛诉讼,应适用合伙企业地点地—我国的法令。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系徐某霞与肖某丹依照我国法令依法建立的合伙企业,尚属存续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则,合伙人实行合伙协议发作的胶葛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但触及合伙企业的闭幕和清算并不归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规模。就本案而言,徐某霞与肖某丹两边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发作胶葛,徐某霞要求闭幕合伙企业—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应依法到有关主管部分恳求进行清算、闭幕,其不归于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规模。徐某霞要求“闭幕合伙企业—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并依法清算”的恳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零八条第(四)项、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三)项、榜首百四十条榜首款第(三)项之规则,于2005年10月24日裁决:驳回徐某霞的申述。案子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徐某霞担负。裁决送达后,徐某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徐某霞诉称:1、个人合伙企业的闭幕归于民事法令行为,不需要公权力的介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没有规则“触及个人合伙企业的闭幕和清算法院不能受理”,原审法院回绝审理本案没有法令根据。3、原审裁决以为徐某霞“应依法到有关主管部分恳求进行清算、闭幕”没有根据,由于个人合伙企业并没有主管部分。据上,原审裁决驳回徐某霞的申述没有法令根据,恳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审裁决,指令原审法院持续审理。
被上诉人肖某丹辩称:1、本案合伙企业不具有闭幕的条件,合伙企业建立时契合法定人数,至今合伙企业的人数也没有削减。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则自企业清算时起人民法院才有权介入,人民法院无权闭幕合伙企业。3、行政机关不处理并不代表法院一定要受理。综上,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决。
本院经审查以为:徐某霞和肖某丹均是个人合伙企业—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的合伙人,徐某霞以“肖某丹现已获得外国国籍,不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而使合伙企业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则的法定人数”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要求闭幕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的诉讼恳求,触及到对合伙企业是否存续的处理,胶葛的性质归于个人合伙企业胶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则:合伙企业有下列景象之一时,应当闭幕:(一)合伙协议约好的运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肯持续运营的;(二)合伙协议约好的闭幕事由呈现;(三)整体合伙人决议闭幕;(四)合伙人已不具有法定人数;(五)合伙协议约好的合伙意图现已完成或许无法完成;(六)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七)呈现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合伙企业闭幕的其他原因。徐某霞在本案中供给的依据和提出的闭幕理由,尚不足以确定合伙企业现已具有了闭幕的条件。在合伙人以为难以持续参与合伙运营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则了合伙人能够经过退伙的方法处置自己的权力。本案中,徐某霞没有供给切当的依据标明企业运营管理发作严重困难,持续存续会使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且经过其他途径也不能解决的。一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则,合伙企业闭幕后,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并没有对人民法院是否能够受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提出的闭幕之诉作出明确规则。故其要求人民法院闭幕合伙企业并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诉讼恳求,没有法令根据,原审裁决驳回徐某霞的申述并无不当。徐某霞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
以上便是关于这方面的法令常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扎手的法令问题,而您又有托付律师的主意,咱们听讼网有许多律师能够给你供给服务,而且咱们听讼还支撑线上指定区域挑选律师,而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