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未承担复议举证责任的案例与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2:12
[案情]
案子当事人陈某、王某宣称,某区政府在他们不知情和没有现实根据的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刊出了其在该区建有的房子土地运用权证,并为第三人办理了土地运用权证书,为此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该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复议机关提交相关根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则,复议机关吊销了该区政府的土地运用权改变挂号行为。
[分析]
本案触及不实行举证职责导致行政行为无效的问题。
举证职责是指承当该职责的当事人有必要对自己的建议提出首要的现实根据,以证明其的确存在,否则将承当败诉结果的法定责任。行政复议中,被请求人承当对其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恰当性的举证职责。
本案中,某区政府刊出陈某、王某的房子土地运用权证,并进行改变挂号,归于详细行政行为。请求人对该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或许请求书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该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作出刊出挂号行为的根据及有关资料,没有实行法定举证责任。因而,应视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根据、根据,复议机关应依法予以吊销。
案子当事人陈某、王某宣称,某区政府在他们不知情和没有现实根据的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刊出了其在该区建有的房子土地运用权证,并为第三人办理了土地运用权证书,为此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该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复议机关提交相关根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则,复议机关吊销了该区政府的土地运用权改变挂号行为。
[分析]
本案触及不实行举证职责导致行政行为无效的问题。
举证职责是指承当该职责的当事人有必要对自己的建议提出首要的现实根据,以证明其的确存在,否则将承当败诉结果的法定责任。行政复议中,被请求人承当对其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恰当性的举证职责。
本案中,某区政府刊出陈某、王某的房子土地运用权证,并进行改变挂号,归于详细行政行为。请求人对该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或许请求书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该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作出刊出挂号行为的根据及有关资料,没有实行法定举证责任。因而,应视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根据、根据,复议机关应依法予以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