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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近办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看共同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20:56
2009年张某驾驭挂号小型客车带乘员谢某,行进时追尾撞到同方向在前,由王某驾驭的卡车尾部致张某自己重伤,谢某重伤。嗣后,经交警确定张某因酒后驾车承当事端首要职责,王某因驾驭安全技能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进承当事端非必须职责,谢某不承当事端职责。后谢某以张某、王某的损害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其当场重伤,应构成一起侵权为由,要求两被告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通过法院终究判定以为事端确定书仅是对张某、王某两者之间的侵权职责区分,但张某与王某的差错行为一起导称谢某受伤应承当连带职责。
【剖析】本案为两车相撞乘员受伤是交通事端中常见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各地、各个不同的法院的判定均不相同,有判对第三人承当连带职责的,有判承当按份职责的。司法实践中不一致,乃至紊乱的根本原因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一起侵权的规则不明确所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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