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4:54法规标题: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作合同制员工工龄核算问题的复函
拟定组织: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2年09月25日文书字号:劳社厅函(2002)323号
收效日期:2002年09月25日效能等级: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作合同制员工工龄核算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劳作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作合同制员工工龄核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经研讨,现答复如下:
对依照有关规则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作合同制工人的,其最终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接收为劳作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兼并核算为接连工龄。在当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接连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接连工龄,要按规则交纳养老保险费,核算缴费年限,没有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核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