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3:00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差异
1、审理目标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目标时现已收效的判定或许裁决;二审程序的审理目标是没有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或许裁决。
2、提起的理由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是收效的判定或许裁决确有过错;二审程序对上诉理由未作约束,仅仅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做了约束,即第一审裁判确有过错。
3、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本院的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赞同或许授权的辩护人、近亲属和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4、审理程序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是依据原来是第一审案子仍是第二审案子而别离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来进行;二审程序只能依照第二审成粗进行审理。
5、审理案子的法院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院既可所以原审人民法院,又可所以任何上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的法院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审理的成果能否加剧被告人的刑法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加剧原审被告人的惩罚(法律规定的特定景象不能加剧原审被告人惩罚的在外),也能够减轻原审被告人的惩罚;二审程序中,在只要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时,不得加剧被告人的惩罚。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色
1、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目标是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或许裁决,不管其是否现已履行结束。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即收效的判定或许裁决确有过错。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4、从头审判案子的人民法院和审理程序,因为提起主体和案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