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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应怎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23:05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企业于2012年9月经过拍卖获得一块土地,于2012年10月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未约好土地交给时刻),用于缔造“××花园”商品房项目。该项目于2012年12月开工,并于次年4月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地税部分查看发现,企业交纳了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乡镇土地使用税。税务稽查人员指出,该企业少缴了2012年11月、2012年12月及2013年4月的乡镇土地使用税,应追缴少缴的税款并予以相应处分。
税法剖析
房地产企业能否正确交纳乡镇土地使用税,关键在于能否正确理解乡镇土地使用税的交税责任起止时刻。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06〕186号)的规则,以出让或转让方法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好交给土地时刻的次月起交纳乡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好交给土地时刻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交纳乡镇土地使用税。本案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并未约好土地交给时刻,因而交税责任发生时刻为合同签定的次月,即2012年11月。
一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2号)明确指出,从2009年1月1日起,交税人因房产、土地的什物或权力状况发生变化而依法停止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交税责任的,其应交税款的核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什物或权力状况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在实践操作中,一般把预售(出售)许可证的获得视为“房产、土地的权力状况发生变化”:房地产企业可以处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阐明房地产企业的出售行为契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随时均有可能与购房业主签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存案。此刻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的所有权,会不断搬运给购房业主,土地使用权也随之存在着权力状况的不确定性。清楚明了,事例中该企业交税责任的停止时刻应为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当月末,即2014年4月底。
近几年来,房地产职业的高赢利招引了不少投资者进入该职业。但是,房地产职业从业人员的财务管理水平缓涉税风险意识却亟待进步:一方面,少量企业家为寻求高额报答,有意少缴或延迟交纳国家税款,以求获得暂时性的效益最大化; 另一方面,部分财务人员事务才能有限,甚至不了解房地产企业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未获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是需求交纳乡镇土地使用税的。小小乡镇土地使用税,能折射出企业本身存在的大问题,值得咱们重视和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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