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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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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榜首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方法的有关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国籍居民系指持有我公安部门一致签发的因私一般护照出入境的我国境内居民。
  第三条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接连居留时刻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进境时带着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则所附《中国籍居民带进物品定量表规则的物品、数量内,海关按规予以纳税或许免税放行。对超出《定量表第四、五项免税量的物品,经海关核准,限一件纳税放行。
  第四条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接连居留时刻不满一年的,进境时带着的《定量表榜首、二、三项定量内的物品,海关准予免税放行;带着的《定量表第四、五项物品,每一公历年度内初次进境,准予任选其间一件纳税放行。对超出纳税定量的物品,海关禁绝进境。旅客应在海关规则的期限内自行处理退运出境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游览需用物品。
  第六条中国籍居民带着出境行李物品,除国家制止进境和约束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并予带出。
  第七条中国籍居民不得带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制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进出境。
  第八条对持有因私一般护照或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有用通行证件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区域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另按有关规则处理。持有上述证件前往我邦邻国境区域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只放行其游览需用物品。
  第九条本规则未列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条本规则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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