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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婚龄结婚能否宣告婚姻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16:30

【案情】 
    杨某(女)1980年8月13日出世,朱某(男)1977年1月4日出世,二人于1997年9月相识,1998年5月4日挂号成婚,1999年3月生育一男孩。因为其时二人均未到法定婚龄,故二人选用假身份,隐秘实在年纪,用假名字等手法,骗得成婚证。现因两边爱情不好,常常争持,导致两边爱情决裂。故于2008年1月13日申述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告成婚无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婚姻是否有用发生两种不同定见。
   【不合】 
    榜首种定见以为,应该宣告二人婚姻无效,而且对产业、子女抚育等问题按不合法同居联系来处理。其理由如下:按照《婚姻法》第六条规则“成婚年纪,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七条榜首款规则“未到法定婚龄的,归于无效婚姻。”杨某与朱某是在1998年5月4日收取成婚证,此刻杨某是18周岁,朱某是21周岁,男女两边均未到达法定婚龄。因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二)第二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子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因而,应依法判定宣告婚姻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关于原告申述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其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一)第八条的规则:“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杨某与朱某在骗领成婚证时是未到法定婚龄,但在10年后申述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此刻,两边均已到达法定成婚年纪,无效的婚姻景象即未到达法定婚龄景象现已消失,因而法院理应不予支撑原告的诉讼请求。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其理由有:
    榜首,杨某与朱某在骗领成婚证时均未到达法定婚龄,是采纳隐秘实在年纪,改名等手法骗得成婚证的,假如在此之后两边有一人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法院都会支撑其诉讼请求,当然,最迟不得迟于2000年8月13日,因在这个时刻之后请求的话,两边均已到达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一)第八条的规则,法院则不予支撑。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二)第二条规则的“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这是对《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一)的弥补阐明,是着重该解说第八条的规则,经审查,是无效的应该判定宣告无效,假如经审查无效景象现已消失,那么就不能支撑其诉讼请求。一起,解说(二)还阐明一个问题,一旦经确属无效婚姻,即便当事人请求撤诉,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撑。
    第三,当呈人采纳隐秘实在年纪,改其名字等手法骗得成婚证,这是确定夫妻爱情确已决裂的规范之一,而不是确定婚姻无效的规范。简而言之,法律规则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是成婚的法定年纪,这可能不是最佳成婚年纪,可是谁违反了法律规则的成婚年纪,那么谁便是违法行为,婚姻也就属无效婚姻,但这也只能在无效期内提出,否则在法定无效景象消失的景象下,那么法院也将会不予支撑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法定无效景象现已消失的情况下,提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将会依法不予支撑的。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钱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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