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可以代收哪些税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4:01【问题】
房地产公司售房时,也代电信企业一起处理各项事务,收取相应的初装费。但开具的是电信企业自己的发票,收款后全额交给电信企业。请问,房地产公司收取的初装费是否也以为是价外收费核算营业税及其他税费?
【回答】
这个问题涉及到三个税种的处理:
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则,法令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含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含一起契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许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许财务部同意建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许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务、价格主管部分同意建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务部分印制的财务收据;
(三)所收金钱全额上缴财务。
依据上述规则,在营业税的处理上应区别是否由贵企业代收此金钱来进行判别,假如是贵企业在售房时一起向购买人代收该初装费金钱,则按照上述规则应按价外费用核算交纳营业税,假如是由电信企业直接向购买人收取该初装费则应无需由贵企业核算交纳该初装费的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告诉<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则,开发产品出售收入的规模为出售开发产品过程中获得的悉数价款,包含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分、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归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则悉数确以为出售收入;未归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分、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金钱进行办理。
3、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务原则>的告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务原则>》(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规则,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则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别不同景象别离处理:
(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同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收入计税。实践付出的代收费用,在核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答应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独自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核算增值额时不答应扣除代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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