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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口头报案、告诉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9:37
根据我国法令的规则,公民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分,能够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报案的方式有许多,其间比较常见的是经过书面的方式向公安机关告发,那么能够口头报案、通知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可不能够口头报案、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则:“报案、指控、告发能够用书面或许口头提出。承受口头报案、指控、告发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签名或许盖章。”
1、严厉差异诬告与错告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规则:“承受指控、告发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指控人、告发人阐明诬告应负的法令责任。可是,只需不是捏造现实,伪造证据,即便指控、告发的现实有收支,乃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厉加以差异。”
2、保证报案人、指控人和告发人的安全并满意其合法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应当保证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假如不肯揭露自己的名字和报案、指控、告发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存隐秘。”
二、怎么承受刑事立案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关于报案、指控、告发,都应当承受。关于不归于自己统辖的,应当移交主管机关处理,而且通知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关于不归于自己统辖而又有必要采纳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纳紧急措施,然后移交主管机关。”第4款规则:“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则。
因而,关于报案、告发、指控、自首等立案的资料来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首要都应当承受并进行挂号。承受并不等于立案,立案是承受资料之后的一种决议,承受在是立案之前对立案资料来历的受理。承受今后关于不归于自己直承受理的案子规模的,应当移交主管机关处理,而且通知报案人、指控人和告发人;关于归于自己统辖,但根据案情需求采纳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纳紧急措施,然后再移交主管机关处理。
三、公安局立案的景象有哪些
有下列景象的立为刑事案子:
(1)杀人案。成心杀人的:“打砸抢”致人逝世的。
(2)损伤案。流氓损伤别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掠夺案。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掠夺公私资产的;因“打砸抢”损坏资产的。
(4)投毒案。投进毒物致人伤亡,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焚毁公私资产,损害公共安全或许致人逝世的。
(6)爆破案。运用爆破办法进行损坏,损害公共安全或许致人逝世的。
(7)决水案。成心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堰,损坏公私资产,损害公共安全,或许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污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偷盗案。偷盗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破物品的;偷盗公私资产数额在600元以上的。偷盗资产虽缺乏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形成形成严重结果、撬盗保险柜、接连撬门破锁多户,或许其他作案手法恶劣的。
(10)骗案。运用各种诈骗办法,骗得公私资产(参照偷盗案规范履行);假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形成必定结果的。
(11)争夺案。争夺公私资产的(参照偷盗案立案规范履行);争夺枪支、弹药的。
(12)敲诈勒索案。以恫吓、要挟的办法,敲诈勒索公私资产的。等等。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可不能够口头报案、通知”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报案、指控、告发能够用书面或许口头提出。承受口头报案、指控、告发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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