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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男方隐匿共同财产离婚后女方发现该如何处理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6:38
黄女士求助:我一年前与老公离婚时,由于之前财政都是他管,所以什么都不知道。现在从其他途径知道了他离婚前成心把咱们一套婚后房子像白送相同卖给自己的一位亲属,其时房产证上只要他一个人的姓名,别的他还把自己厂里一些账面上的资金都搬运掉了。我发现自己被骗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则,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时,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则的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予以制裁。
实践离婚诉讼中,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的确存在搬运或藏匿共同产业,比方银行存款、股票、改变房子挂号等,认为搬运了便“万事大吉”,实践上往往会留下相关依据。假如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实“歹意搬运”的现实,还或许导致因歹意搬运而少分产业。
所以,依照婚姻法及司法解说的有关规则,黄女士在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产业未切割的,完全能够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延聘律师依法申述要求对相关产业进行从头切割。
别的是关于这套房子的问题。有的婚姻当事人误认为婚姻期间房子挂号是谁的姓名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现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不管是以哪方的名义挂号,如无特别约好,法庭都会作为共同产业处理。从黄女士陈说的状况看,对方很或许还存在有意以“贱卖”方法无全权处置夫妻共有产业的行为,这种景象也归于离婚时变相歹意搬运产业的行为,黄女士完全能够同时提申述讼,要求从头切割这部分产业。但假如这套房子是第三方以合理价格现已依法过户处理搬运挂号手续的,则第三人归于好心取得该房子的所有权,黄女士在这种状况下不能向第三人建议,只能向前夫建议其间归于自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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