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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犯罪未遂的结果加重犯之犯罪形态议——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19:29
摘 要:成果加剧犯的既遂和未遂的确定具有理论含义和实践含义,特别是成果加剧犯的根本违法未遂而加剧成果呈现的时分怎么确定违法的形状更具有重要含义。双规范说和单一规范说的确定不合也导致此问题的确定存在必定说和否定说的分野。双规范说和单一规范说都很难在实践中起到一致效果,从法益的侵略、主客观相一致以及成果加剧犯的构成、司法实践来看,采纳相对的双规范说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关键词:违法未遂 违法既遂 成果加剧犯 加剧成果 根本犯一、问题的提出有这样一个案子:甲与乙在外地出差,甲欲与乙发作性联系,乙不同意。甲在乙住的房间里乘乙不备用手用力卡住乙的脖子。当乙瘫倒后,甲脱去乙的衣服将其奸污。乙逝世,经签定甲在奸污乙之前,乙现已逝世。这个事例引起的一个问题是:成果加剧犯的违法形状怎么确定,特别是成果加剧犯在根本违法未遂而加剧成果呈现时违法形状怎么确定。依照传统的观念应该是建立未遂。但人死了并且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确也施行了奸污”,建立未遂,而人还活着便是既遂,如依照举重明轻举轻明重的观念看,就显得很对立。首要行为人奸尸的尸身是行为人自己制作”的,与单纯的奸尸”有实质的差异;更何况依照强奸罪的既遂的判别规范来看,行为人也有这样后续的行为,所以在这种比较特别的具有典型性的杂乱的成果加剧犯中,也便是根本违法未遂而加剧成果呈现的状况下,违法形状的确定就需要进一步讨论。吴复兴教授以为:成果加剧犯,亦称加剧成果犯,是指本已契合详细构成的一个违法行为,由于发作了法律上规则的更为严峻的成果而加剧其刑的违法形状。”[1 ] 从这能够看出成果加剧犯是由根本违法与加剧成果构成,二者的联系是:根本违法是成果加剧犯的附着体或建立成果犯的条件和根底,而加剧成果是根本违法的黏着物,不能脱离根本违法构成而建立。所以小野清一郎以为加剧成果是建立在根本犯的足够构成根底之上的是完结一个违法构成之后发作的景象。[1 ] 由此有学者以为成果加剧犯的未遂必定也得依附于根本犯既遂未遂的性质。[2 ] 但这种观念遭到了质疑:成果加剧犯有无未遂,绝不能以根本违法有无未遂、是否既遂为搬运。”[1 ] 当然假如根本犯既遂就不会呈现成果加剧犯有无未遂的争辩,但在根本违法未遂而加剧成果却呈现而确定为未遂,就仅仅一种实然的挑选但却是一种应然的缺憾。二、成果加剧违法未遂存在的规模剖析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则违法未遂是指现已着手施行违法,由于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到达意图的,是违法未遂。这是我国立法上对违法未遂概念所作的规则,但我国刑法的这个规则也仅仅对违法未遂概念特征总结并非严厉含义上的概念。从规则来看违法未到达意图”是未遂”的性质也便是说不完备违法构成的悉数要件,即从主客观方面来看违法完结状况下违法构成具有的要件未能完备,违法分子期望到达既遂状况的违法意图未能悉数打开和完结。有学者以为成果加剧犯的根本违法和加剧成果的联系能够有: (1) 根本违法既遂加剧成果既遂; (2) 根本违法既遂成果加剧部分未遂; (3) 根本违法未遂成果加剧部分既遂; (4) 根本违法未遂成果加剧部分未遂。关于第一种状况当然是违法的既遂,而关于后边的三种状况违法是既遂仍是未遂就值得进一步的考虑。也有人把第二种状况称为成果加剧犯的未遂;对第三种状况称为未遂的成果加剧犯,所以未遂的成果加剧犯和成果加剧犯的未遂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成果加剧犯的类型问题,在处分上不适用法定的未遂从宽准则,但考虑它与违法既遂的成果加剧违法在社会危害性上有差异,量刑时能够作为斟酌从轻情节,而后者涉及到成果加剧犯自身有无未遂的问题,所以两个是不同的问题。第四种是违法未遂,没有什么悬念。关于第二种状况,即根本违法既遂而成果加剧部分未遂的状况是否存在未遂问题有许多争议。有学者以为在这种状况下存在违法未遂,由于法律规则的加剧成果没有呈现。以为加剧构成有未完结形状由于加剧构成是一种独立的违法构成,应将加剧构成要件行为的情状一同判别而不是仅仅当作加剧条件,这也是立足于加剧构成违法与根本违法具有独立性而形成的;否定说以为在这种状况下没有未完结形状,直接建立根本违法的既遂就可,加剧成果仅仅一种量刑情节或者说仅仅加剧处分的条件或原因罢了,所以当刑法分则中规则了加剧处分的情节的时分就具有了完好的违法构成又具有法定的加剧处分条件时就处分,而不具有加剧处分条件时就不处分。[3 ](2) 行为人对根本违法与加剧成果的发作均为成心,但未发作加剧成果的状况下,不能建立成果加剧犯,更不能构成成果加剧犯的未遂。”[4 ] 笔者以为在根本违法既遂而加剧成果没有呈现这种状况下不存在未完结形状。首要没有加剧的成果那么根据什么来判别应加剧处分,曾有人说假如或人带着加剧成果的片面形状去施行一个违法但成果是根本违法构成但想要的加剧成果没有完结就以为是加剧成果的未遂。比方有这样一个事例:被告人向出租车司机身上要害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血流如注致使昏死过去,被告人以为被害人已死而将被害人塞到出租车后车厢里。不曾想,司机命大竟然活过来并从出租车的后车厢里爬了出来。在这个事例中,被告人预谋以杀人的手法掠夺,现实上也杀了人,仅仅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致人逝世。这不是杀人未遂又是什么呢? 因而,如供认加剧成果能够由成心行为所导致,就否定不了成果加剧犯的未遂。其实这样的观点是值得讨论的。首要行为人想经过杀人而攫取资产,杀人”仅仅在片面上的一种体现,假如后边被害人仅仅受伤,咱们经过什么方法来查行为人是杀人”这一意图;违法嫌疑人会主动供认自己是想经过更恶劣的成果来违法么? 明显这是不现实的,并且主客观也不一致,在司法中进行确定的时分,只能根据成果是什么来进行确定加剧成果是什么,假如是死则是致死,假如没有死仅仅损伤则仅仅损伤,所以在这种状况下是不存在未遂。假如将加剧成果限定为只能由过错形成,加剧成果没有发作的,当然连成果加剧犯都不能建立,更不必谈未遂了。比方强奸罪中的加剧有导致被害人重伤逝世的,假如行为人用暴力想先使被害人重伤,但出于某种原因而没有使被害人重伤就到达了强奸的意图,法官或检察官根据什么来加剧处分呢? 并且已然没有侵略到刑法所维护的更重的法益,凭什么现实能够加剧? 莫非仅仅指片面恶性加剧么? 假如仅仅指片面恶性的加剧,那就不叫成果加剧仅仅能够建立情节加剧罢了,并且这种做法也是典型的片面主义的刑法思维,偏离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准则。从字面的了解来看, 成果加剧”也需有 成果”才行,不然就名不虚传了。所以成果加剧犯未遂问题仅仅对(3) 根本违法未遂成果加剧部分既遂; (4)根本违法未遂成果加剧部分未遂的讨论。国内也有学者以为,成果加剧犯的严峻成果只能由过错引起,那么成果加剧犯的未遂只能是根本违法的未遂的状况。[5 ] 而笔者以为关于第四种根本犯和成果加剧都未遂的状况应该没有什么眷恋,由于直接能够依照根本犯的未遂的处分准则处分就能够了。所以关于成果加剧的未遂便是根本违法未遂而成果加剧又呈现了怎么处理值得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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