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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变更的若干问题及对策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19:22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简易程序是1996年国家对新中国建立后榜首部《刑事诉讼法》修订时设置,并于1997年实施。之前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只对一些细微刑事案子规矩可有法官独任审判,但并没有相应简易程序的规矩。当今,跟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开展,各种对立简单抵触激化,且又一次进入了违法高发期,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刑事案子大幅度添加。一起,我国政府为实施向联合国所作的关于人权保证的许诺,并将之归入宪法作为一个准则,以及制止对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超期羁押,这样必定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案 件时,实施繁简分流。现行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设置,旨在对部分细微的刑事案子适用较之一般程序简化,且通过法令规制的简易规矩审理,以进步审判功率,下降诉讼本钱,使很多细微刑事案子得以敏捷审理,并避免司法资源糟蹋和延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的若干定见》(下称《若干定见》),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两高”曾经别离公布的关于履行《刑事诉讼法》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阐释和深化,并清晰界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和规模。即关于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公诉案子,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现实清楚、依据充沛;(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根本违法现实没有贰言;(三)依法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单处分金的公诉案子,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定见又规矩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时,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转为一般程序从头审理。详细是:(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二)被告人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惩罚;(三)被告人当庭对申述指控的违法现实予以否定;(四)现实不清或许依据缺乏;(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景象。但司法实践中,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矩及相关司法解释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且遇到相关限制性规矩景象,需变更为一般程序时,尚有一些详细适用问题阻止了审判功率的进步,笔者以为,应当引起满足的注重。
二、关于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状况的查询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根本状况。简易程序在详细的刑事司法中处于无足轻重的位置,且在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人员少、案子日益增多,办案压力不断加大的状况下,对缓解审理刑事案子的压力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效果,然后大大进步了审判功率,节省了司法资源。依据材料显现:2003年至2005年10月的近三年间,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子39348件。其间,2004年和2005年1至10月判定的案子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别离为7750件、6863件,同比上升14.6%、11.3%;占54.2%、55.4%;进步0.8、0.3个百分点。[1]上述数据反映,本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子份额有增加的趋势。一起,依据法令规矩,简易程序只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子才干适用简易程序,所以,扣除该市榜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一审刑事案子的要素,则简易程序的实践适用比率应该还要高一些,估量总比率在60%左右。假如从另一层面剖析,又显得略有缺乏,因为从上述时间段判定收效罪犯的刑种和刑期剖析就能看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控制以及单处附加刑和免于刑事处分的比率别离88%、88.1%,其间,非拘禁刑适用率(人数)别离为 20.1%、19.2%。[2]因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惩罚是现在国际上大都国家规矩或供认的轻罪规范,对轻罪能够适用简易程序亦是常规,而三年有期徒刑以劣等的惩罚则是我国现在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规模。所以,在上述比率中,笔者以为尚有一部分案子通过细心检查,假使宣告刑或许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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