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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定,如何防范合同订立中的陷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20:54
一、缔结合同的一般规则
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当事人依法能够托付署理人缔结合同。
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
书面方式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式。
二、怎么防备合同缔结中的圈套
合同签定是合同两边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条款协洽谈订的法令行为,是当事人两边为完成必定的意图,清晰相互之间权力责任联络的过程。合同的签定是建立合同联络的第一步,只要两边当事人洽谈一致,并以固定的方式将两边的权力责任承认下来,才谈得上合同的实行和违背合同的法令责任。合同签定既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令行为,那么就需契合法令行为的一系列准则,以避免当事人歹意制作合同圈套。所以在签定合同时必定要契合:合法准则,意思表明实在准则,相等洽谈准则,等价有偿准则,诚笃信誉准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历的检查
合同是产品经济发展到必定程度的产品,它是联络产品日子者,经营者枢纽。但合同当事人有必要具有国家法令规则的条件和资历,即有必要具有成为合同主体的权力才能和行为才能。所谓权力才能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安排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然后设定权力,承当责任的资历。民事主体的权力才能是其行为才能的条件,所谓行为才能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安排经过自己的行为享用权力、承当责任的资历或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它安排,都各自有其相应的民事权力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但法人及其它安排的民事权力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与公民的民事权力才能和行为才能不同,客观存在们的民事权力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往往受其经营范围的约束而各有不同。
《合同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责任联络的协议。可见,只要自然人、法人、其它安排,才有资历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定合同的主体资历。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力才能和行为才能又各自有不同,因而,有必要依据其不同情况,做出详细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含:企业法人有必要以法定程序建立,有必要的产业或经费,有自己的称号、安排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历检查
在签定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亲身参加,进行谈判商量,议定合同的内容,但由于当事人才能和精力的约束,不可能事事亲身去做,因而往往托付别人来替代自己承办签约的详细事宜,特别关于法人来说,其是社会安排,它的行为才能因法定代表人来行使,故更有必要托付别人来承办合同事务。签约人员代表当事人的意思,详细担任合同的事宜,并由当事人承当签定合同的法令结果。但是在实践经济日子中,一些不法分子,冒用和盗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进行诈骗活动,给合同当事人形成严重损失的现象,多有发作。因而,在签定合同时,细心检查签约人员的资历,以避免不妥上当,十分必要。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含:对法定代表人的检查,首要,检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承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次,检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检查,一是其职务署理是否事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契合该企业的事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等等。对托付署理人的检查,是否有署理证书,是否在托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定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定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才能的检查
履约才能是指合同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实行合同条款所承认的责任,使两边当事人权力得到彻底完成的才能。当事人签定合同的方针是完成必定的经济意图和经济利益,这个方针能否完成,其根本的条件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才能,是否具有实行合同的产业根底、供资才能、技能条件及杰出信誉。在实践的经济日子中,一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尽管主体资历合法,合同的签约人员也契合法令的要求,但没有实行合同的经济才能,形成合同得不到实践的实行,必定危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有一些企业明知自己没有实行合同的才能,依然与其它单位签定合同,以图到达必定的不合法意图。这类行为,实质上具有诈骗的性质。所以,在签定合同时,有必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才能进行细心检查,以保证所签定的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地实行,终究完成缔结合同的方针。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含:产业情况的检查,供货才能的检查,人员、技能及设备条件的检查,实行信誉的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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