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23:37(1)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而不投标的,将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许以其他任何方法躲避投标的,责令期限
改正,能够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对悉数或许部分运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能够暂停项目履行或许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2)投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约束或许排挤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施轻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一起投标的,或许约束投标人之间竞赛的,责令改正,能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向别人泄漏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称号、数量或许或许影响公平竞赛的有关投标投标的其他状况的,或许走漏标底的,给予正告,能够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列行为影响中标成果的,中标无效。
(4)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投标人违背本法规则,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计划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正告,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所列行为影响中标成果的,中标无效。
(5)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引荐的中标提名人以外确认中标人的,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认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能够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6)投标人与中标人不依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缔结合同的,或许投标人、中标人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能够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