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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特征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9:00
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运用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如下:
1.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运用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
欺诈手法是指下列景象:
(1)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的;
(2)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
(5)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
施行上述行为之一,骗得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资产的,即可成立本罪。依据司法实践,个人欺诈公私资产,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施行欺诈,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数额在5万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2.主体既可所以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才能的自然人,也可所以单位。
3.片面方面只能是成心。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形成打乱市场秩序和损害对方当事人产业的成果,持期望或许听任发作的情绪。行为人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意图,即具有不法一切对方当事人资产的意图。非法占有意图既能够存在于签定合同时,也能够存在于实行合同的过程中,但发生非法占有意图后并未施行欺诈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欺诈罪。需求研讨的是刑法第224条第4项规则的状况,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借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咱们以为,这种状况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意图,并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是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造成的。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之后,才发生非法占有意图,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纳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手法使对方革除其债款的,难以认定为合同欺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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