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09:02
发布部分:财政部发布文号:财预字[1988]第60号依据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7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和我部1988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花税”、“乡镇土地运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处理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研究决定,“印花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中心与当地均暂实施五五分红,即两税收入,50%列入中心预算收入;50%作为当地预算固定收入,上解区域中心财政不参加分红。现就“印花税”、“乡镇土地运用税”适用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缴款方法等问题规则如下: 一、 预算科目我部“规则”增设的国家预算收入科目32款“印花税”和33款“乡镇土地运用税”别离改为32款之一“印花税(中心)”和33款之一“乡镇土地运用税(中心)”。一起,增设32款之二“印花税(当地)”和33款之二“乡镇土地运用税(当地)”两个“款”级科目。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两印花税,归于中心预算收入的50%部分,列入32款之一“印花税(中心)”科目。归于当地预算固定收入的50%部分,适用32款之二“印花税(当地)”科目;凡按《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乡镇土地运用税,归于中心预算收入的50%部分,列入33款之一“乡镇土地运用税(中心)”科目。归于当地预算固定收入的50%部分,适用33款之二“乡镇土地运用税(当地)”科目。 二、 预算缴款“印花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的预算缴款凭据,均运用“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为简化征收和缴款手续,及时做好中心和当地收入的区分,征收机关或缴款单位在向国库处理“印花税”或“乡镇土地运用税”缴款时,对上述税款各填开一张国库缴款书,不分预算级次,全额就地入库。各县(市)支库每日经营终了,依据两税缴款书收入累计数,按五五分红,别离划解中心金库和当地金库。中心支库收纳两税收入的处理方法,对比支库两方法处理。 三、 凡已开征印花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并依据我部“规则”暂作当地预算收入已入库的,请按本文规则的分红份额,由支库及时处理调库手续。No.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