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涉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20:49
无形财物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或供给劳务、租借给别人、或办理意图而持有的、没有什物形状的非钱银性长时间财物。下面听讼网小编将具体分析无形财物涉税的管帐处理问题,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无形财物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或供给劳务、租借给别人、或办理意图而持有的、没有什物形状的非钱银性长时间财物。无形财物管帐中,从无形财物研讨开发、计价摊销,到无形财物出资与转让,再到无形财物捐献与受捐,都触及计税问题。在这些涉税管帐事项中,需求缴什么税、怎么正确计税、从节税的视点怎么谋划,都是企业不行忽视的问题。
一、无形财物计价、摊销的涉税处理
(一)税收法规规则的计价、摊销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以下简称《扣除方法》)第一次清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项准则:权责发作制准则、配比准则、相关性准则、确定性准则和合理性准则。对包含无形财物在内的财物计价,清晰了前史本钱准则;对费用开销,要求有必要严厉区分运营性开销与本钱性开销,而无形财物的开发与受让开销,当然归于本钱性开销,因而,有必要按税收法规规则分期摊销。上述各项计税准则,有的准则虽然与管帐准则称号相同,但其方针不同,计税或税前扣除准则,是为了标准税收征管;管帐准则中的财务管帐一般准则,是为了标准管帐行为,进步管帐信息质量。当企业财务管帐的承认、计量、记载和陈述准则与税收法规规则不一致时,则需求税务管帐进行交税调整。
(二)无形财物计价的涉税处理。在无形财物管帐中,不管是经过何种途径添加的无形财物,其入帐价格有必要依据实在、合法的管帐凭据承认。只要在企业兼并、分立或改组时,才干依据具有评价资历的评价组织出具的评价陈述对无形财物价值承认并入帐。假如不是上述情况,而是有关组织应托付单位之邀或其每年例行对最有价值品牌进行研讨评价,虽然这种评价也是选用公认的科学方法,也有必定的权威性和认知性、可见的“品牌效应”,但企业是不能据以入帐的。
因为无形财物的特殊性,企业帐面上一般并不反映企业实践存在的无形财物的品种初价值。从交税人节税的视点看,无形财物的计价则不是入帐价值大就对企业有利,这与对外宣扬自己的无形财物价值是两码事。在购买核算机硬件时,其所顺便的软件,是独自计价、仍是兼并计价,这要从作为固定财物的折旧年限与作为无形财物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固定财物折旧要估计残值,而无形财物价值摊销一般则是摊完停止,企业应该事前测算,然后作出有利于企业的决议计划。
(三)无形财物价值摊销的涉税处理。土地运用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财物,其价值应接交税人支交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出让金承认,但其价值摊销则受合同规则的运用期限限制。交税人当然期望摊销期短而运用期长,即摊销期短于运用期,但税收法规规则不得短于运用期,因而,交税人只要按合同规则的运用期均匀摊销。对外购(兼并)商誉,各国都将其作为无形财物予以承认,而且依据财务管帐准则,一般都在必守时期内进行价值摊销(在理论上,也有建议作为一项永久性财物保存,即不进行价值摊销)。对自创商誉,有不同意进行管帐承认、计量和记载的,也有建议应予承认、计量和记载的(持此意见者日见增多)。而《扣除方法》规则,企业不管外购商誉、仍是自创商誉,均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也便是说,即便财务管帐进行了价值摊销,计税时,其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要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在当期进行交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或许是以为商誉价值摊销费用不契合税前扣除准则(如确定性准则),才作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则。依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则,从节税考虑,我以为自创商誉当然是不予承以为好,至于外购(兼并)商誉也不宜高估。商誉本来是许多要素长时间影响、归纳影响的成果,其(无形性)更强,假如能够在其他无形财物中表现,对交税人不是更为有利吗?
二、无形财物出资与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财物出资的涉税处理。企业以无形财物对外出资,由无形财物转化为长时间出资后,在出资期间不得对该项无形财物进行价值摊销。企业以无形财物对外出资时,对评价承认价值大于投出无形财物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本钱公积(财物评价增值)”;对评价承认价值小于投出无形财物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经营外开销(财物评价减值)”。在该项投出财物没有回收或转让之前,对上述出资评价差额,企业不能转增本钱,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税收影响问题。
(二)无形财物转让的涉税处理。无形财物转让有两种方法,一是转让运用权,二是转让一切权。在转让过程中,除了按转让合同金额两边计交印花税外,转让方还要按转让金额核算交纳经营税。假如是以无形财物交流其他非钱银性财物,则两边都是购销双重身份,印花税要按两份合同计税,无形财物转让方除了按转让金额计交经营税外,作为换回的货品,其入帐金额中或许含有消费税,并视存货或固定财物,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对无形财物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财物转让过程中发作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财物一切权时的无形财物帐面净值后,要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转让之前,应充分考虑在各种转让方法、转让价格下。企业要纳的税种,以求全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三、无形财物捐财与受捐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财物捐献的涉税处理。企业对外捐献分公益、救助性捐献和非公益、救助性捐献两种方式;从捐献的内容区分,有钱银性财物捐献和非钱银性财物捐献,而非钱银性财物,又分捐献“流动财物”(不是悉数流动财物,是财务管帐中的各类存货,即税法中所称的“货品”)和“长时间财物”(仅指固定财物、无形财物)。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对两种方式的捐献有清晰规则,对契合税法规则条件的公益、救助性捐献可按交税人应交税所得额的3%在税前扣除,超越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救助性捐献一概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捐献内容的税收规则,清晰规则企业捐献各类货品(存货)和不动产要视同出售(不管财务管帐怎么处理),即要核算、交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经营税)、印花税、契税、所得税;而其他的捐献,现在并未清晰计税。因而,企业捐献无形财物,只需借记“经营外开销(捐献开销)”,贷记“无形财物”。已然捐献时不计税,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开销要作为永久性差异进行交税调整。假如捐出无形财物契合公益、救助性捐献条件,也应该依据税法规则,按交税人应交税所得额的3%在税前扣除。可见,同样是捐献无形财物,契合税法规则条件的公益、救助性捐献对交税人较为有利。
(二)无形财物受捐的涉税处理。因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对承受捐献无形财物的税收法规规则不同,其管帐处理也不相同以《扣除方法》规则,内资企业承受捐献的无形财物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企业承受捐献时,贷记“本钱公积”,不计入当期应交税所得额。年终时,对财务管帐所作的受捐无形财物的价值摊销,要调整添加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在企业转让(出售)该项受捐无形财物或企业清算触及受捐无形财物时,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若转让或清算价格低于承受捐献无形财物时的入账价值,应以承受捐献时的人帐价值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转让或清算价格高于承受捐献时的入帐价值,应以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企业按上述承认准则承认的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出资企业承受捐献无形财物时,应按同类无形财物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以及发作的相关费用,借记“无形财物”,贷记“待转捐献财物价值”(假如还发作了相关费用开销,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年终,企业应按“待转捐献财物价值”的帐面余额,借记该帐户,按承受捐献无形财物应交的所得税或以补偿亏本后的差额核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承受捐献的无形财物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本钱公积”。假如企业承受的无形财物捐献在补偿亏本后的数额较大,经同意可在不超越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企业应交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在年终按转入应交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献财物价值”,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转入应交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得税的差额,贷记“本钱公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管承受无形财物捐献、仍是承受固定财物捐献或其他非钱银性财物捐献,都应该与企业的一切非钱银性财物相同,照常进行价值摊销、计提折旧或结转本钱。
从上看出,同样是承受捐献无形财物,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规则和管帐处理上都不相同。外资企业要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而内资企业只要在日后转让或清算时才予承认收益。明显,后者比前者的交税环境较为宽松。
以上便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假如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扎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托付律师的主意,咱们听讼网有许多律师能够给你供给服务,而且咱们听讼还支撑线上指定区域挑选律师,而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无形财物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或供给劳务、租借给别人、或办理意图而持有的、没有什物形状的非钱银性长时间财物。无形财物管帐中,从无形财物研讨开发、计价摊销,到无形财物出资与转让,再到无形财物捐献与受捐,都触及计税问题。在这些涉税管帐事项中,需求缴什么税、怎么正确计税、从节税的视点怎么谋划,都是企业不行忽视的问题。
一、无形财物计价、摊销的涉税处理
(一)税收法规规则的计价、摊销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以下简称《扣除方法》)第一次清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项准则:权责发作制准则、配比准则、相关性准则、确定性准则和合理性准则。对包含无形财物在内的财物计价,清晰了前史本钱准则;对费用开销,要求有必要严厉区分运营性开销与本钱性开销,而无形财物的开发与受让开销,当然归于本钱性开销,因而,有必要按税收法规规则分期摊销。上述各项计税准则,有的准则虽然与管帐准则称号相同,但其方针不同,计税或税前扣除准则,是为了标准税收征管;管帐准则中的财务管帐一般准则,是为了标准管帐行为,进步管帐信息质量。当企业财务管帐的承认、计量、记载和陈述准则与税收法规规则不一致时,则需求税务管帐进行交税调整。
(二)无形财物计价的涉税处理。在无形财物管帐中,不管是经过何种途径添加的无形财物,其入帐价格有必要依据实在、合法的管帐凭据承认。只要在企业兼并、分立或改组时,才干依据具有评价资历的评价组织出具的评价陈述对无形财物价值承认并入帐。假如不是上述情况,而是有关组织应托付单位之邀或其每年例行对最有价值品牌进行研讨评价,虽然这种评价也是选用公认的科学方法,也有必定的权威性和认知性、可见的“品牌效应”,但企业是不能据以入帐的。
因为无形财物的特殊性,企业帐面上一般并不反映企业实践存在的无形财物的品种初价值。从交税人节税的视点看,无形财物的计价则不是入帐价值大就对企业有利,这与对外宣扬自己的无形财物价值是两码事。在购买核算机硬件时,其所顺便的软件,是独自计价、仍是兼并计价,这要从作为固定财物的折旧年限与作为无形财物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固定财物折旧要估计残值,而无形财物价值摊销一般则是摊完停止,企业应该事前测算,然后作出有利于企业的决议计划。
(三)无形财物价值摊销的涉税处理。土地运用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财物,其价值应接交税人支交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出让金承认,但其价值摊销则受合同规则的运用期限限制。交税人当然期望摊销期短而运用期长,即摊销期短于运用期,但税收法规规则不得短于运用期,因而,交税人只要按合同规则的运用期均匀摊销。对外购(兼并)商誉,各国都将其作为无形财物予以承认,而且依据财务管帐准则,一般都在必守时期内进行价值摊销(在理论上,也有建议作为一项永久性财物保存,即不进行价值摊销)。对自创商誉,有不同意进行管帐承认、计量和记载的,也有建议应予承认、计量和记载的(持此意见者日见增多)。而《扣除方法》规则,企业不管外购商誉、仍是自创商誉,均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也便是说,即便财务管帐进行了价值摊销,计税时,其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要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在当期进行交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或许是以为商誉价值摊销费用不契合税前扣除准则(如确定性准则),才作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则。依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则,从节税考虑,我以为自创商誉当然是不予承以为好,至于外购(兼并)商誉也不宜高估。商誉本来是许多要素长时间影响、归纳影响的成果,其(无形性)更强,假如能够在其他无形财物中表现,对交税人不是更为有利吗?
二、无形财物出资与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财物出资的涉税处理。企业以无形财物对外出资,由无形财物转化为长时间出资后,在出资期间不得对该项无形财物进行价值摊销。企业以无形财物对外出资时,对评价承认价值大于投出无形财物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本钱公积(财物评价增值)”;对评价承认价值小于投出无形财物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经营外开销(财物评价减值)”。在该项投出财物没有回收或转让之前,对上述出资评价差额,企业不能转增本钱,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税收影响问题。
(二)无形财物转让的涉税处理。无形财物转让有两种方法,一是转让运用权,二是转让一切权。在转让过程中,除了按转让合同金额两边计交印花税外,转让方还要按转让金额核算交纳经营税。假如是以无形财物交流其他非钱银性财物,则两边都是购销双重身份,印花税要按两份合同计税,无形财物转让方除了按转让金额计交经营税外,作为换回的货品,其入帐金额中或许含有消费税,并视存货或固定财物,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对无形财物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财物转让过程中发作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财物一切权时的无形财物帐面净值后,要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转让之前,应充分考虑在各种转让方法、转让价格下。企业要纳的税种,以求全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三、无形财物捐财与受捐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财物捐献的涉税处理。企业对外捐献分公益、救助性捐献和非公益、救助性捐献两种方式;从捐献的内容区分,有钱银性财物捐献和非钱银性财物捐献,而非钱银性财物,又分捐献“流动财物”(不是悉数流动财物,是财务管帐中的各类存货,即税法中所称的“货品”)和“长时间财物”(仅指固定财物、无形财物)。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对两种方式的捐献有清晰规则,对契合税法规则条件的公益、救助性捐献可按交税人应交税所得额的3%在税前扣除,超越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救助性捐献一概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捐献内容的税收规则,清晰规则企业捐献各类货品(存货)和不动产要视同出售(不管财务管帐怎么处理),即要核算、交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经营税)、印花税、契税、所得税;而其他的捐献,现在并未清晰计税。因而,企业捐献无形财物,只需借记“经营外开销(捐献开销)”,贷记“无形财物”。已然捐献时不计税,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开销要作为永久性差异进行交税调整。假如捐出无形财物契合公益、救助性捐献条件,也应该依据税法规则,按交税人应交税所得额的3%在税前扣除。可见,同样是捐献无形财物,契合税法规则条件的公益、救助性捐献对交税人较为有利。
(二)无形财物受捐的涉税处理。因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对承受捐献无形财物的税收法规规则不同,其管帐处理也不相同以《扣除方法》规则,内资企业承受捐献的无形财物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企业承受捐献时,贷记“本钱公积”,不计入当期应交税所得额。年终时,对财务管帐所作的受捐无形财物的价值摊销,要调整添加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在企业转让(出售)该项受捐无形财物或企业清算触及受捐无形财物时,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若转让或清算价格低于承受捐献无形财物时的入账价值,应以承受捐献时的人帐价值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转让或清算价格高于承受捐献时的入帐价值,应以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企业按上述承认准则承认的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出资企业承受捐献无形财物时,应按同类无形财物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以及发作的相关费用,借记“无形财物”,贷记“待转捐献财物价值”(假如还发作了相关费用开销,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年终,企业应按“待转捐献财物价值”的帐面余额,借记该帐户,按承受捐献无形财物应交的所得税或以补偿亏本后的差额核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承受捐献的无形财物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本钱公积”。假如企业承受的无形财物捐献在补偿亏本后的数额较大,经同意可在不超越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企业应交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在年终按转入应交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献财物价值”,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转入应交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得税的差额,贷记“本钱公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管承受无形财物捐献、仍是承受固定财物捐献或其他非钱银性财物捐献,都应该与企业的一切非钱银性财物相同,照常进行价值摊销、计提折旧或结转本钱。
从上看出,同样是承受捐献无形财物,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规则和管帐处理上都不相同。外资企业要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而内资企业只要在日后转让或清算时才予承认收益。明显,后者比前者的交税环境较为宽松。
以上便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假如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扎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托付律师的主意,咱们听讼网有许多律师能够给你供给服务,而且咱们听讼还支撑线上指定区域挑选律师,而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