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15:51遗言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遗言是单独法令行为,即遗言是根据遗言人单独面的意思表明即可发作遗言预期法令结果的法令行为。
遗言人有必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约束行为才能人和无民事行为才能人不具有遗言才能,不能建立遗言。
建立遗言不能进行署理。遗言的内容有必要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应由遗言人自己亲身作出,不能由他人署理。如是代书遗言,也有必要由自己在遗言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言是遗言人逝世时才发作法令效力的行为。由于遗言是遗言人生前以遗言方法对其逝世后的产业归属问题所作的处置,逝世前还能够加以改变、吊销,所以,遗言有必要以遗言人的逝世作为收效的条件。
假如遗言人没有现实逝世,而是在具有相关的法令条件下,经有关好坏关系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宣告逝世后,遗言也发作法令效力,好坏关系人能够处置遗言当事人的产业。假如在短期内遗言人从头呈现,那相应的产业能够交还遗言人;假如时刻较长,类如超越两年以上以及产业呈现了无法交还的状况,则获益人应当对遗言人的基本生活在其获益的范围内供给协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