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18:12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遭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子,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曾经,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后,则称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位置。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旨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威望裁判的活动。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与,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逝世,刑事诉讼活动即告停止。能够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人物,具有十分重要的诉讼位置。
在我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位置问题,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具有一系列诉讼权力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位置。这一位置标志着他们不是被动地承受传讯、追诉和审判,消极地等候国家专门机关处理的客体,而是可经过积极主动的防护活动与追诉一方打开对立,并对裁判活动施加积极影响的独立的一方当事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子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位置,国家追诉机关发起刑事诉讼的直接意图就在于经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行追诉,使那些在法令上构成犯罪的人遭到科罪、判刑,然后掠夺其产业、自在甚至生命。作为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必定程度上负有承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强制性办法、帮忙国家专门机关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责任,如承受拘捕、拘留、拘传等强制办法,承受讯问、搜寻、扣押等查询办法,承受传唤,准时出庭承受审判,等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仍是重要的依据来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重要依据。法令禁止以刑讯逼供和以要挟、诱惑、诈骗以及其他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出于自愿而不受逼迫。尽管如此,犯罪嫌疑人在侦办人员对其讯问时应照实陈说,这是其法定的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力和责任。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力。这些诉讼权力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护性权力和救助性权力两种。防护性权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立追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作用所享有的诉讼权力。救助性权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晦气的行为、决议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查看并作出改动或吊销的诉讼权力。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防护性权力首要有:
(1)有权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自行或在辩解人帮忙下取得辩解:在公诉案子中,自案子移交查看申述之日起,有权托付辩解人;在自诉案子中,有权随时托付辩解人;在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许采纳强制办法之日起,有权延聘律师供给法令咨询、署理申述和指控,代为请求取保候审等;有权在法定条件下取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解人的法令协助;有权回绝辩解人持续为其辩解,也有权另行托付辩解人辩解。
(3)有权回绝答复侦办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4)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申述书副本。
(5)有权参与法庭查询,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现实宣布陈说,向证人、判定人提问,辨认、辨别依据,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判定人的判定结论、勘验查看笔录和其他依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依据宣布意见;有权请求告诉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依据,请求从头判定或许勘验。
(6)有权参与法庭争辩,对现实的确认和法令的适用宣布意见,而且能够与控诉方打开争辩。
(7)有权向法庭作最终陈说。
(8)自诉案子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助性权力首要包含:
(1)有权请求侦办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判定人、翻译人员逃避,对驳回请求逃避的决议不服的,有权请求复议。
(2)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办人员侵略公民诉讼权力和人身凌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指控。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押的,有权请求取保候审。
(4)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免除强制办法。
(5)关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则作出的不申述(斟酌不申述,或日裁夺不申述)决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述。
(6)对当地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定、裁决,有权用书状或许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然后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端。
(7)对各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述;申述契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则的四种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头审判。
除了以上诉讼权力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系列程序保证。这些程序保证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位置具有非常重要的含义。这些程序保证有: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的情况下,不得被确认有罪;取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取得人民法院独立、公平的审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以刑讯逼供、要挟、诱惑、诈骗及其他不合法办法进行的讯问;不受侦办人员施行的不合法拘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办法;不受侦办人员的不合法搜寻、扣押等侦办行为;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剧惩罚;等等。
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诉者,最终有或许被确认为犯罪分子而遭到惩罚的处分,为保证刑事诉讼使命的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系列诉讼权力的一起,也规则其有必要承当必定的诉讼责任。关于这些诉讼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全面实行,不然就或许有必要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必要承当的诉讼责任首要有:
(1)在契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拘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办法。
(2)承受侦办人员的讯问、搜寻、扣押等侦办行为。
(3)对侦办人员的讯问,应当照实答复。
(4)承受检察机关的申述,依法准时到会并承受法庭审判。
(5)恪守法庭纪律,遵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6)关于收效的裁决和判定,有责任履行或帮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