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13:50【案情回放】
2006年7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张森“长期推力效果的超音速干粉救活设备”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520008704.X。张森获得专利权后,陕西兰德森茂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德森茂公司)以为,张森系运用作业期间把握的材料恳求的专利应归属其一切,遂以专利权属胶葛为由将张森诉至法院,恳求承认ZL200520008704.X专利为兰德森茂公司享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承认ZL200520008704.X的专利权人为兰德森茂公司。张森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随后,兰德森茂公司以张森、成都神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剑公司)在法院判定争讼之专利权归其一切的景象下,未经许可施行其专利,构成侵权为由,将张森、神剑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张森、神剑公司当即中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007年10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对ZL200520008704.X专利检查后,宣告专利权悉数无效,该决议现已收效。该专利悉数无效布告于2009年1月21日在卷期号为25—03的专利公报中刊登。2009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兰德森茂公司的申述。裁决送达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已发作法律效力。
【各方观念】
兰德森茂公司申述以为:其延聘张森作为总工程师担任超音速干粉救活设备研制期间,经过诉讼依法成为“长期推力效果的超音速干粉救活设备”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520008704.X。之后,张森、神剑公司未经许可,依然运用我公司的专利出产、出售超音速干粉救活设备系列产品,被告的行为侵略了我公司的专利权。
张森、神剑公司辩称以为:兰德森茂公司具有的ZL200520008704.X实用新型专利已于2007年10月12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无效,兰德森茂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0656号无效宣告恳求检查决议书现已收效。依据法律规则,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而,兰德森茂公司的产品不存在有用的专利维护,其已不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故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兰德森茂公司的申述。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2007年10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对ZL200520008704.X检查后,作出第10656号无效宣告恳求检查决议书,宣告专利权悉数无效,该决议书送达后,当事人均未提起行政诉讼。由此阐明,争讼之“长期推力效果的超音速干粉救活设备”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而且该决议已收效。依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则,兰德森茂公司自始不能成为争讼之专利权的权力主体。换言之,兰德森茂公司的申述因争讼之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悉数无效,已不契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的申述条件,其无权提起侵略专利权的民事诉讼,故兰德森茂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不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