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转让的票据是否可以质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15:02
辽阳朱先生问:我单位是一家专门经销橡胶原材料的公司。某贸易公司向我单位购买一批原材料,咱们要求对方供给担保,所以对方在提货时交给咱们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支票,作为质押,对方还在支票上专门注明“不得转让”。后来,对方没有如期付出价款,我单位想以对方质押的支票优先受偿。可是有懂法的人说,这个质押行为是无效的,由于不得转让的收据不能够质押。请问,这是真的吗?
答:这是真的。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则汇票、支票、本票等能够质押。根据我国《收据法》的规则,出票人或背书人能够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收据即不得转让。这是对转让收据权力的约束,即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一起规则收据能够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完成其质权时,能够行使收据权力。但《担保法》、《收据法》均没有明文规则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收据是否能够质押。
那么不得转让的收据终究能否质押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搞清楚收据的质押与收据的转让之间的联系。从质押进程中看,债款人(出质人)将收据出质给债务人(质权人)使之占有该收据,但该收据的一切权并未搬运给质权人,仍属出质人一切。并且,当出质人的债款实行期间届满前,清偿了悉数债款,质权人就应将该收据交还给出质人。因而,有人以为收据的质押不等于收据的转让,不得转让的收据能够质押。可是问题在于,假如出质人一旦在债款实行期限届满后未能清偿债款,质权人能不能运用这种不得转让的收据行使收据权力完成债务呢?根据我国《收据法》规则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这以背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确保职责。明显,质权人的债务得不到确保完成。因而,不得转让的收据不宜作为质物用于质押。
你们能够要求对方付出价款和利息,可是却不能以这张“不得转让”的支票优先受偿。
答:这是真的。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则汇票、支票、本票等能够质押。根据我国《收据法》的规则,出票人或背书人能够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收据即不得转让。这是对转让收据权力的约束,即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一起规则收据能够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完成其质权时,能够行使收据权力。但《担保法》、《收据法》均没有明文规则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收据是否能够质押。
那么不得转让的收据终究能否质押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搞清楚收据的质押与收据的转让之间的联系。从质押进程中看,债款人(出质人)将收据出质给债务人(质权人)使之占有该收据,但该收据的一切权并未搬运给质权人,仍属出质人一切。并且,当出质人的债款实行期间届满前,清偿了悉数债款,质权人就应将该收据交还给出质人。因而,有人以为收据的质押不等于收据的转让,不得转让的收据能够质押。可是问题在于,假如出质人一旦在债款实行期限届满后未能清偿债款,质权人能不能运用这种不得转让的收据行使收据权力完成债务呢?根据我国《收据法》规则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这以背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确保职责。明显,质权人的债务得不到确保完成。因而,不得转让的收据不宜作为质物用于质押。
你们能够要求对方付出价款和利息,可是却不能以这张“不得转让”的支票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