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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批判性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7:14
在许多当地都有关于刑法的处分的一种特别的处分——判处终身拘禁。其实这是一种极端严格的赏罚了,究竟终身都要在牢房里边度过。这种赏罚是合理的吗?有什么坏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具体介绍下相关问题。
终身拘禁简介
终身拘禁,是指对贪婪、纳贿行为,罪过极端严峻,判处死刑延期履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弛刑、假释的赏罚履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刻效能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关于2015年10月31日曾经施行贪婪、纳贿行为,罪过极端严峻,依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延期履行不能表现罪刑相适应准则,而依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延期履行一起决议在其死刑延期履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拘禁,不得弛刑、假释能够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则。依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延期履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则。[4] 
"终身拘禁"不是我国赏罚的品种。从《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拘禁规则的立法技能上,清晰了刑九规则的“终身拘禁”不属于新的赏罚品种而仅仅一种行刑方法或办法。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身拘禁的立法技能上有三个方面的特色:
一是对刑法总则规则的赏罚品种未作修正,不将终身拘禁作为新刑种。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则:“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在这儿,也没有将终身拘禁列入特大贪贿违法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条表述上表现终身拘禁仅仅一种行刑方法。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则:“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则景象被判处死刑延期履行的,人民法院依据违法情节等状况能够一起决议在其死刑延期履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拘禁,不得弛刑、假释。”这儿对终身拘禁用的是“决议”而非“判处”,并且将其开始时点规则在死延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时,进一步标明立法者并非将终身拘禁作为赏罚品种。[5] 
“终身拘禁”在海外也被一些学者称为“活死刑”。作为死刑的代替刑,它显得没那么残暴,且又不失赏罚的威慑性。让一个罪犯在遥遥无期的监狱里检讨和悔恨,遭到永久无法重获自在的失望折磨,这样的赏罚跟死刑比较,不遑多让。此外,“终身拘禁”一个罪犯,作为教育社会的“活标本”,“教育作用”或许更好。因而,“活死刑”对我国削减死刑适用的一起,坚持赏罚的威慑力和教育含义,都具有前进的价值,这一点值得必定。
当然,“活死刑”自身也存在局限性。赏罚除了威慑力和教育性以外,还包含着改造罪犯的功用。终身拘禁也就意味着罪犯即便“改造”好了,也没有重返社会的或许。此外,关押仍抱出狱希望的罪犯,在管束、监狱次序等方面更顺畅一些。而关于自在无望的罪犯来说,或许在拘禁进程中会发生更大的心思歪曲,导致行为歧异,难以管束。久远来看,终身拘禁还或许导致拘禁本钱大幅上升。
关于现在阶段的我国赏罚系统来说,总体上“活死刑”的前进性应该仍是比较显着的,堪当一个转型阶段的死刑代替刑,也相同对刻画人们新的赏罚观有活跃的价值,让人们意识到,除了死刑这种“有你没我”的极刑外,还能够经过更为“容纳共存”终身拘禁完成平等威慑力的赏罚。这种观念的改变其实是革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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