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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以下简称《收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则:“收据债款人可以对不实行约好责任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款债款联络的持票人,实行 抗辩。”该条规则是对收据抗辩权的规则。所谓收据抗辩是指收据债款人对一般收据债款人或特定收据债款人的债款恳求,提出必定的合理事由,以回绝实行其收据债款的行为。这儿的必定合理事由称为抗辩原由,债款人享有的回绝债款人行使权力的权力,叫做抗辩权。收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榜首,收据抗辩权只能针对收据恳求权来行使,第二,收据抗辩权的法律效能在于阻却收据恳求权的效能,然后使得收据债款人可以回绝实行收据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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