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1:10
为了保证我国婚姻准则和夫妻家庭联系的安稳,我国刑法规则了重婚罪。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重婚行为罪与非罪的知道一向比较紊乱,特别是近年来有关婚姻法令批改,否定了实践婚姻后,知道不合更大。2001年上半年《人民法院报》曾刊登过一则关于重婚违法的事例(2001年,28岁的小伙陈某与26岁的姑娘叶某、戴某未经成婚挂号,三人联名向亲朋宣布成婚请贴,举办了热烈的婚礼,开端在一起日子。)案情简略了解但司法部门的定见很难共同,最终《人民法院报》的修正特约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曹诗权教授和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两位专家进行分析,成果观念截然相反。吴法官以为,陈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由于陈某未与叶某或戴某挂号成婚,没有婚姻堆叠;曹教授则以为三人严峻违背公序良俗,破坏了婚姻家庭准则,具有显着的社会损害性,应当追查三人的刑事责任。究竟怎么了解刑法关于重婚罪的寓意,建立重婚罪的确认准则和规范已成为司法实践亟需处理的问题。对此本文将从分析上述事例及观念动身,来作进一步讨论。
一、关于我国刑事司法的根本准则
曹诗权教授之所以以为陈某等三人构成违法,首要是持社会损害性理论而得出的定论。社会损害性理论坚持实质合理性观念,以为社会损害性是违法的实质特征,行为的社会损害性决议了刑事违法性,决议了应受赏罚赏罚性。本案中三当事人的行为,如曹诗权教授所言,违反了现代法令的一项重要准则——公序良俗,破坏了以一夫一妻制为中心的婚姻准则与次序,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具有显着的社会损害性,因而有必要直接开释法令根本准则所负载的缝隙弥补功用,对三人以重婚罪科罪处分。
关于本案中三当事人的行为,笔者亦以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准则,具有适当的社会损害性。可是并非一切具有严峻社会损害性的行为均能够经过赏罚手法课刑处分。社会损害性理论作为刑事立法的根本原理,对刑事立法活动起到了无可代替的决议作用。一行为之所以被立法者规则为违法,仅有的原因便是该行为具有严峻社会损害性并且这种社会损害性为立法者所认知并不予忍受。刑事违法性、应受赏罚性则均是由社会损害性派生而来。应该说,将一切具有严峻社会损害性的行为规则为违法加以赏罚,是刑事立法者的初衷,但由于立法者理性知道有限性而违法现象无限复杂性这一对客观对立,违法实践上能够分为:一部分法令有明文规则的违法,即法令上的违法;另一部分法令无明文规则的违法,即实践上的违法。如将社会损害性理论直接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其必定要求对一种具有严峻社会损害性的行为,假如法令有明文规则的,应当按照法令规则来科罪处分;假如法令没有明文规则的,能够“类举”科罪。我国 1979年《刑法》的类推准则正是根据此理论而规划的,但随着刑法理论的开展,人们逐步知道到刑法的价值不只在于对实践违法行为的赏罚性,更在于对人们未来行为的可预期性。让无意违法的人知晓自己行为的安全标准,了解哪些行为是能够做的,哪种行为又是被制止的,然后作出趋利避害的理性挑选。假如在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过程中,经常开释出立法准则的缝隙弥补功用来类推科罪,对本无意违法的行为人明显短缺公平。此举无异置民众于法令的迷阵中,因对自己的行为安全缺少决心而手足无措,法的价值因而将大打折扣。
此外,如在司法实践中寻求社会损害性理论所要求的实质合理性,不一起、地的裁判者对法令明文之外“实践上违法”社会损害性的掌握实难共同,必然呈现对相同行为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确认差异较大,乃至彼此对立。面临截然不同的裁判,谁对谁错,谁公平好像总难以让人服气。并且,在法令一元化的国度却无法坚持司法的共同性,又怎么表现法令的公平正义,表现法令面前人人平等呢笔者以为,法令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只仅要求每个人的行为都应承受法令的点评,更要求相同的行为应遭到平等的点评,时刻和地址不应成为点评呈现差异的理由。
1997年我国新修订的刑法摒弃了以社会损害性和实质合理性为理论基础的类推准则。在第三条清晰:“法令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按照法令科罪处刑;法令没有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不得科罪处刑。”标志着罪刑法定准则的建立。罪刑法定准则着重的是方式合理性,它要求把法令是否有明文规则,行为是否契合违法构成作为确科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仅有判别根据。即只要当一行为满意了刑法规则的某一详细罪名的主、客体,主、客观要件才构成该罪。
二、关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一)重婚罪的主体及片面方面
关于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则:“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处……”明显,就片面而言,重婚违法是故意违法,本文不再赘述。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爱人”或“明知别人有爱人”是构成重婚罪的主体要件。何谓爱人词典的解说为:“夫妻两边互为爱人”。结合《婚姻法》(2001年4月批改)第八条“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五条:“1994年2月1日《婚姻挂号办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男女,申述要求离婚的,在案子受理前又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办理条例》“未经成婚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联系无效。”等规则,不难得出定论:1994年2月1日今后,男女两边有且只要进行成婚挂号,才干成为夫妻,互为爱人。对未经依法挂号而以夫妻名义成婚的人,不能称之为“有爱人的人”。就本案而言,陈某与叶某或戴某均没有进行成婚挂号或补挂号,未收取成婚证,所以陈某与叶某或陈某与戴某之间底子没有发生法令意义上的夫妻联系,彼此间并不互为爱人。陈某并非“自己有爱人”的人,叶某和戴某也不是“明知别人有爱人”的人,均不契合重婚罪的主体要求。 为了保证我国婚姻准则和夫妻家庭联系的安稳,我国刑法规则了重婚罪。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重婚行为罪与非罪的知道一向比较紊乱,特别是近年来有关婚姻法令批改,否定了实践婚姻后,知道不合更大。2001年上半年《人民法院报》曾刊登过一则关于重婚违法的事例(2001年
(二)重婚罪的客体
任何违法都是必定行为对某种社会联系的损害,行为的社会损害性是由它所损害的社会联系决议的,没有违法客体也就没有损害行为, 没有违法。
1、同居联系不能成为重婚罪的直接客体。1994年2月 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挂号办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则:“……未经成婚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令维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 年12月 13 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和1994年4月4日《关于适用新的<婚姻挂号办理条例>的告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婚姻家庭案子中对1994年2月 1日《婚姻挂号办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一概确以为不合法同居联系,依法予以免除。批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未办理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景象坚持了相对宽恕的情绪,答应契合成婚实质要件的男女两边补办成婚挂号。但关于不补办成婚挂号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 27日施行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五条第二项仍规则了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可见“同居联系”有悖立法精力,短缺存在的合法性。天然,在民事法令联系中没有得到认可,立法者更无需将其作为重婚违法的客体,用严峻的赏罚加以维护了。
2、重婚罪侵略的直接客体应是夫妻联系。夫妻联系是指发生在夫妻(或爱人)之间受法令调整的特定人身和产业联系。其间“夫妻同居”是夫妻之间特有和实质的责任,也是夫妻联系得以维系的根本要件。根据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同居权力的专一性、排他性,立法对“夫妻同居”予以了特别的重视。《婚姻法》清晰“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重婚违法的立法更是意在经过赏罚手法来保证爱人一方与对方同居的权力不受侵略。1994年12月 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按重婚罪科罪处分。”笔者以为,之所以对“同居者”科罪处分,并非认可“同居联系”是实践婚姻,而是由于其行为直接侵略了合法婚姻一方爱人的“夫妻同居权力”,然后损害了男女两边因缔成婚姻而发生的具有特定人身和产业内容的社会联系即夫妻联系。可见重婚罪损害的直接客体首要是以夫妻同居为中心的夫妻联系。
3、夫妻联系(婚姻联系)的法令形状
(1)挂号婚姻。建国初,于1950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第一部《婚姻法》第六条规则:“成婚应男女两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挂号。” 1980年1月 1日施行的第二部《婚姻法》第七条规则:“ 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2001年4月 28日批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未办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可见,建国以来,婚姻法一向将挂号作为婚姻建立的方式要件。挂号并收取成婚证是建立夫妻联系的法定规范方式。
(2)实践婚姻。实践婚姻是指未经依法挂号,首要在乡村存在的一种实践婚姻联系。我国具有几千年的封建前史,加之地域宽广,贫困地区较多,人们的法令意识淡漠,长期以来,一向存在着因爸爸妈妈做主等原因,男女两边不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现象,其间大都契合法定的成婚条件,且共同日子时刻较长,并生有子女。对此,建国以来很长时期,司法实践一向供认此种联系为实践婚姻联系。1986年3月 15 日,民政部发布新的《婚姻挂号方法》,其间第二条规则:“男女两边成婚……有必要按照本方法进行婚姻挂号,……依法挂号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从此,对实践婚姻的效能呈现了争议。1994年2月 1日民政部又发布了《婚姻挂号办理条例》,其间第二十四条规则:“契合成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成婚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令维护。” 然后彻底否定了实践婚姻。可是,根据前文已述及的“实践婚姻联系”构成的前史原因和案子详细情况的复杂性,从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婚姻家庭联系安稳和维护社会安定的实践动身,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从时刻上划分了几个阶段,有条件地供认了实践婚姻联系:一是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施行之前,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如申述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确以为实践婚姻联系;二是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施行之后,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如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确以为实践婚姻联系;三是自民政部新的婚姻挂号办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2月 1日民政部发布新的《婚姻挂号办理条修》)起,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对待。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第五条第(一)项规则: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办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实质要件的,按实践婚姻处理;” 归纳起来,现在我国婚姻联系(夫妻联系)的法令形状共有二种:
一是挂号(包含补挂号)婚姻联系;
二是1994年2月 1日前契合成婚法定条件的实践婚姻联系。
本案中三当事人的同居行为发生在 1994年 2月1日之后,不管是陈某与叶某仍是陈某与戴某之间都缺少挂号婚姻的方式要件,也不具有构成实践婚姻的时刻条件,因而彼此间没有发生法令意义上的夫妻联系。
(三)关于重婚罪的客观方面 为了保证我国婚姻准则和夫妻家庭联系的安稳,我国刑法规则了重婚罪。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重婚行为罪与非罪的知道一向比较紊乱,特别是近年来有关婚姻法令批改,否定了实践婚姻后,知道不合更大。2001年上半年《人民法院报》曾刊登过一则关于重婚违法的事例(2001年
1、关于重婚的客观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表述为:“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笔者以为,从立法技能视点看该罪行描绘存在两点不当:一是以“重婚”来解说重婚,属循环界说,不当;二是以“成婚”来界定重婚行为,外延太小。根据现在婚姻法的规则,成婚是一特定的法令术语,需以挂号作为其方式要件。实践中,以挂号成婚方式呈现的重婚是很少的,侵略婚姻联系的首要行为是不合法同居。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挂号办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所以,重婚行为既包含行为人向婚姻挂号机关供给虚伪的婚姻状况证明(声明),骗得婚姻挂号的“成婚”行为,也包含实践上的同居行为。
2、关于构成重婚的同居是否需以夫妻名义,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仅对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作了解说。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构成重婚的同居是否需“以夫妻名义”进行,颇有争议。笔者以为,不管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均可构成重婚。理由有二:其一、实践社会日子中的违法行为,纷繁复杂,法条难以进行周延罗列。一行为是否构成某种违法,应以该行为是否严峻侵略了该罪所维护的客体为准。就重婚罪而言,以夫妻同居为中心内容的夫妻联系是其维护的直接客体。如前文所述,“同居”是夫妻之间特有和实质的权力、责任,也是夫妻联系得以维系的根本要件。重婚违法的立法,意在经过赏罚来保证爱人一方与对方同居的权力不受侵略。之所以对“同居者”科罪处分,是由于其行为侵略了合法婚姻一方爱人的“同居权力”。明显,不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行为依然可能对合法婚姻一方爱人的同居权力形成严峻损害;其二、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仅解说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可构成重婚,但也没有规则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就必定不构成重婚。假如硬说从批复中可推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就必定不构成重婚的定论,则不免“白马非马”之嫌了。
一、关于我国刑事司法的根本准则
曹诗权教授之所以以为陈某等三人构成违法,首要是持社会损害性理论而得出的定论。社会损害性理论坚持实质合理性观念,以为社会损害性是违法的实质特征,行为的社会损害性决议了刑事违法性,决议了应受赏罚赏罚性。本案中三当事人的行为,如曹诗权教授所言,违反了现代法令的一项重要准则——公序良俗,破坏了以一夫一妻制为中心的婚姻准则与次序,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具有显着的社会损害性,因而有必要直接开释法令根本准则所负载的缝隙弥补功用,对三人以重婚罪科罪处分。
关于本案中三当事人的行为,笔者亦以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准则,具有适当的社会损害性。可是并非一切具有严峻社会损害性的行为均能够经过赏罚手法课刑处分。社会损害性理论作为刑事立法的根本原理,对刑事立法活动起到了无可代替的决议作用。一行为之所以被立法者规则为违法,仅有的原因便是该行为具有严峻社会损害性并且这种社会损害性为立法者所认知并不予忍受。刑事违法性、应受赏罚性则均是由社会损害性派生而来。应该说,将一切具有严峻社会损害性的行为规则为违法加以赏罚,是刑事立法者的初衷,但由于立法者理性知道有限性而违法现象无限复杂性这一对客观对立,违法实践上能够分为:一部分法令有明文规则的违法,即法令上的违法;另一部分法令无明文规则的违法,即实践上的违法。如将社会损害性理论直接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其必定要求对一种具有严峻社会损害性的行为,假如法令有明文规则的,应当按照法令规则来科罪处分;假如法令没有明文规则的,能够“类举”科罪。我国 1979年《刑法》的类推准则正是根据此理论而规划的,但随着刑法理论的开展,人们逐步知道到刑法的价值不只在于对实践违法行为的赏罚性,更在于对人们未来行为的可预期性。让无意违法的人知晓自己行为的安全标准,了解哪些行为是能够做的,哪种行为又是被制止的,然后作出趋利避害的理性挑选。假如在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过程中,经常开释出立法准则的缝隙弥补功用来类推科罪,对本无意违法的行为人明显短缺公平。此举无异置民众于法令的迷阵中,因对自己的行为安全缺少决心而手足无措,法的价值因而将大打折扣。
此外,如在司法实践中寻求社会损害性理论所要求的实质合理性,不一起、地的裁判者对法令明文之外“实践上违法”社会损害性的掌握实难共同,必然呈现对相同行为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确认差异较大,乃至彼此对立。面临截然不同的裁判,谁对谁错,谁公平好像总难以让人服气。并且,在法令一元化的国度却无法坚持司法的共同性,又怎么表现法令的公平正义,表现法令面前人人平等呢笔者以为,法令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只仅要求每个人的行为都应承受法令的点评,更要求相同的行为应遭到平等的点评,时刻和地址不应成为点评呈现差异的理由。
1997年我国新修订的刑法摒弃了以社会损害性和实质合理性为理论基础的类推准则。在第三条清晰:“法令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按照法令科罪处刑;法令没有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不得科罪处刑。”标志着罪刑法定准则的建立。罪刑法定准则着重的是方式合理性,它要求把法令是否有明文规则,行为是否契合违法构成作为确科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仅有判别根据。即只要当一行为满意了刑法规则的某一详细罪名的主、客体,主、客观要件才构成该罪。
二、关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一)重婚罪的主体及片面方面
关于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则:“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处……”明显,就片面而言,重婚违法是故意违法,本文不再赘述。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爱人”或“明知别人有爱人”是构成重婚罪的主体要件。何谓爱人词典的解说为:“夫妻两边互为爱人”。结合《婚姻法》(2001年4月批改)第八条“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五条:“1994年2月1日《婚姻挂号办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男女,申述要求离婚的,在案子受理前又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办理条例》“未经成婚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联系无效。”等规则,不难得出定论:1994年2月1日今后,男女两边有且只要进行成婚挂号,才干成为夫妻,互为爱人。对未经依法挂号而以夫妻名义成婚的人,不能称之为“有爱人的人”。就本案而言,陈某与叶某或戴某均没有进行成婚挂号或补挂号,未收取成婚证,所以陈某与叶某或陈某与戴某之间底子没有发生法令意义上的夫妻联系,彼此间并不互为爱人。陈某并非“自己有爱人”的人,叶某和戴某也不是“明知别人有爱人”的人,均不契合重婚罪的主体要求。 为了保证我国婚姻准则和夫妻家庭联系的安稳,我国刑法规则了重婚罪。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重婚行为罪与非罪的知道一向比较紊乱,特别是近年来有关婚姻法令批改,否定了实践婚姻后,知道不合更大。2001年上半年《人民法院报》曾刊登过一则关于重婚违法的事例(2001年
(二)重婚罪的客体
任何违法都是必定行为对某种社会联系的损害,行为的社会损害性是由它所损害的社会联系决议的,没有违法客体也就没有损害行为, 没有违法。
1、同居联系不能成为重婚罪的直接客体。1994年2月 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挂号办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则:“……未经成婚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令维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 年12月 13 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和1994年4月4日《关于适用新的<婚姻挂号办理条例>的告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婚姻家庭案子中对1994年2月 1日《婚姻挂号办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一概确以为不合法同居联系,依法予以免除。批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未办理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景象坚持了相对宽恕的情绪,答应契合成婚实质要件的男女两边补办成婚挂号。但关于不补办成婚挂号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 27日施行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五条第二项仍规则了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可见“同居联系”有悖立法精力,短缺存在的合法性。天然,在民事法令联系中没有得到认可,立法者更无需将其作为重婚违法的客体,用严峻的赏罚加以维护了。
2、重婚罪侵略的直接客体应是夫妻联系。夫妻联系是指发生在夫妻(或爱人)之间受法令调整的特定人身和产业联系。其间“夫妻同居”是夫妻之间特有和实质的责任,也是夫妻联系得以维系的根本要件。根据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同居权力的专一性、排他性,立法对“夫妻同居”予以了特别的重视。《婚姻法》清晰“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重婚违法的立法更是意在经过赏罚手法来保证爱人一方与对方同居的权力不受侵略。1994年12月 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按重婚罪科罪处分。”笔者以为,之所以对“同居者”科罪处分,并非认可“同居联系”是实践婚姻,而是由于其行为直接侵略了合法婚姻一方爱人的“夫妻同居权力”,然后损害了男女两边因缔成婚姻而发生的具有特定人身和产业内容的社会联系即夫妻联系。可见重婚罪损害的直接客体首要是以夫妻同居为中心的夫妻联系。
3、夫妻联系(婚姻联系)的法令形状
(1)挂号婚姻。建国初,于1950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第一部《婚姻法》第六条规则:“成婚应男女两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挂号。” 1980年1月 1日施行的第二部《婚姻法》第七条规则:“ 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2001年4月 28日批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未办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可见,建国以来,婚姻法一向将挂号作为婚姻建立的方式要件。挂号并收取成婚证是建立夫妻联系的法定规范方式。
(2)实践婚姻。实践婚姻是指未经依法挂号,首要在乡村存在的一种实践婚姻联系。我国具有几千年的封建前史,加之地域宽广,贫困地区较多,人们的法令意识淡漠,长期以来,一向存在着因爸爸妈妈做主等原因,男女两边不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现象,其间大都契合法定的成婚条件,且共同日子时刻较长,并生有子女。对此,建国以来很长时期,司法实践一向供认此种联系为实践婚姻联系。1986年3月 15 日,民政部发布新的《婚姻挂号方法》,其间第二条规则:“男女两边成婚……有必要按照本方法进行婚姻挂号,……依法挂号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从此,对实践婚姻的效能呈现了争议。1994年2月 1日民政部又发布了《婚姻挂号办理条例》,其间第二十四条规则:“契合成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成婚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令维护。” 然后彻底否定了实践婚姻。可是,根据前文已述及的“实践婚姻联系”构成的前史原因和案子详细情况的复杂性,从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婚姻家庭联系安稳和维护社会安定的实践动身,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从时刻上划分了几个阶段,有条件地供认了实践婚姻联系:一是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施行之前,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如申述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确以为实践婚姻联系;二是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施行之后,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如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确以为实践婚姻联系;三是自民政部新的婚姻挂号办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2月 1日民政部发布新的《婚姻挂号办理条修》)起,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对待。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第五条第(一)项规则: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办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实质要件的,按实践婚姻处理;” 归纳起来,现在我国婚姻联系(夫妻联系)的法令形状共有二种:
一是挂号(包含补挂号)婚姻联系;
二是1994年2月 1日前契合成婚法定条件的实践婚姻联系。
本案中三当事人的同居行为发生在 1994年 2月1日之后,不管是陈某与叶某仍是陈某与戴某之间都缺少挂号婚姻的方式要件,也不具有构成实践婚姻的时刻条件,因而彼此间没有发生法令意义上的夫妻联系。
(三)关于重婚罪的客观方面 为了保证我国婚姻准则和夫妻家庭联系的安稳,我国刑法规则了重婚罪。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重婚行为罪与非罪的知道一向比较紊乱,特别是近年来有关婚姻法令批改,否定了实践婚姻后,知道不合更大。2001年上半年《人民法院报》曾刊登过一则关于重婚违法的事例(2001年
1、关于重婚的客观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表述为:“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笔者以为,从立法技能视点看该罪行描绘存在两点不当:一是以“重婚”来解说重婚,属循环界说,不当;二是以“成婚”来界定重婚行为,外延太小。根据现在婚姻法的规则,成婚是一特定的法令术语,需以挂号作为其方式要件。实践中,以挂号成婚方式呈现的重婚是很少的,侵略婚姻联系的首要行为是不合法同居。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挂号办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所以,重婚行为既包含行为人向婚姻挂号机关供给虚伪的婚姻状况证明(声明),骗得婚姻挂号的“成婚”行为,也包含实践上的同居行为。
2、关于构成重婚的同居是否需以夫妻名义,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仅对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作了解说。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构成重婚的同居是否需“以夫妻名义”进行,颇有争议。笔者以为,不管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均可构成重婚。理由有二:其一、实践社会日子中的违法行为,纷繁复杂,法条难以进行周延罗列。一行为是否构成某种违法,应以该行为是否严峻侵略了该罪所维护的客体为准。就重婚罪而言,以夫妻同居为中心内容的夫妻联系是其维护的直接客体。如前文所述,“同居”是夫妻之间特有和实质的权力、责任,也是夫妻联系得以维系的根本要件。重婚违法的立法,意在经过赏罚来保证爱人一方与对方同居的权力不受侵略。之所以对“同居者”科罪处分,是由于其行为侵略了合法婚姻一方爱人的“同居权力”。明显,不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行为依然可能对合法婚姻一方爱人的同居权力形成严峻损害;其二、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仅解说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可构成重婚,但也没有规则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就必定不构成重婚。假如硬说从批复中可推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就必定不构成重婚的定论,则不免“白马非马”之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