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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23:11

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有下列行为的,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1)监督检查中过量讨取样品或许向被检查人收取查验费用的,由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监察机关责令交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其他国家机关违背产品质量法第25条的规则,向社会引荐产品或许以某种方法参加产品经营活动的,由上级机关或许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查验组织有此行为的,产品质量监督部分可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质量查验资历;
(3)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的工作人员不尽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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