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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17:40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准则建立于1984年,一向到1990年代末,我国存款准备金准则的主要功能不是调控钱银总量,而是会集资金用于央行再借款。因而,长期以来,我国一向保持著较高的准备金利率和超量准备金(又称备付金)利率。
上一年以来,中央银行频频动用准备金东西调控钱银总量,存款准备金准则也引起了各方的重视。
1998年存款准备金准则改革
经国务院赞同,中国人民银行决议,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准则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
(一)将原各金融组织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兼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量部分的总量及散布由各金融组织自行确认。
(三)对各金融组织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一致查核。
(四)对各金融组织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查核。
1.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经营终了时,各行按一致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2. 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政公司、金融租借公司等非银行金融组织法人暂按月查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经营终了时,各金融组织按一致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组织全系一致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组织一致实施按旬查核。
3.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 现在履行按月查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暂按月(月后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自10月份起一致履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准则。
5. 各金融组织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定时对金融组织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
6. 从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组织法人每日应将汇总的全系一致般存款余额表和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
(五)金融组织按法人一致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缺乏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组织分支组织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呈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金融组织不准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分。上述处分能够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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