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08: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枪支、弹药、爆破物等
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9批改)
为依法严惩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枪支、弹药、爆破物等违法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审理这类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许单位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破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以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破物罪科罪处分:
(一)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许以紧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许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破设备的;
(六)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许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许导火线、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出产爆破物品资历的单位不按照规则的种类制作,或许具有出售、运用爆破物品资历的单位超越限额生意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许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许导火线、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屡次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弹药、爆破物的;
(九)虽未到达上述最低数量规范,但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生意枪支、弹药、爆破物的,以生意枪支、弹药、爆破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破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破物的数量到达本解说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五倍以上的;
(二)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破设备,损害严峻的;
(四)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并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许确认的枪支制作、出售企业,施行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违规制作、出售枪支罪科罪处分:
(一)违规制作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出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到达上述最低数量规范,但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违规制作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出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三)到达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并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的“情节特别严峻”:
(一)违规制作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出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到达本条第二款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并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偷盗、争夺枪支、弹药、爆破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以偷盗、争夺枪支、弹药、爆破物罪科罪处分:
(一)偷盗、争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许以紧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偷盗、争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许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偷盗、争夺爆破设备的;
(四)偷盗、争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许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许导火线、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到达上述最低数量规范,但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偷盗、争夺枪支、弹药、爆破物的数量到达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五倍以上的;
(二)偷盗、争夺军用枪支的;
(三)偷盗、争夺手榴弹的;
(四)偷盗、争夺爆破设备,损害严峻的;
(五)到达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并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以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科罪处分:
(一)不合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不合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许以紧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不合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许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不合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不合法持有、私藏的弹药形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不合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不合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许以紧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不合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许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不合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到达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并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不合法带着枪支、弹药、爆破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许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带着枪支或许手榴弹的;
(二)带着爆破设备的;
(三)带着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许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许导火线、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带着的弹药、爆破物在公共场所或许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破或许焚烧,没有形成严峻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行为人不合法带着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的爆破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许公共交通工具,虽未到达上述数量规范,但拒不交出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带着的数量到达最低数量规范,能够自动、悉数交出的,可不以违法论处。
第七条 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偷盗、争夺、持有、私藏、带着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不合法贮存”,是指明知是别人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寄存的行为,或许不合法寄存爆破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不合法持有”,是指不符合装备、装备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背枪支办理法令、法规的规则,私行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私藏”,是指依法装备、装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在装备、装备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背枪支办理法令、法规的规则,私自躲藏所装备、装备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九条 因修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出产、日子需求,以及因从事合法的出产经营活动而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破物,数量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规范,没有形成严峻社会损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分;情节细微的,能够革除处分。
具有前款景象,数量虽到达本解说第二条规则规范的,也能够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会集区域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破物,或许因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破物三年内遭到两次以上行政处分又施行上述行为,数量到达本解说规则规范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则。
第十条 施行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偷盗、争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破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说有关条文规则的科罪量刑规范处分。
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9批改)
为依法严惩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枪支、弹药、爆破物等违法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审理这类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许单位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破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以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破物罪科罪处分:
(一)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许以紧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许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破设备的;
(六)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许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许导火线、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出产爆破物品资历的单位不按照规则的种类制作,或许具有出售、运用爆破物品资历的单位超越限额生意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许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许导火线、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屡次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弹药、爆破物的;
(九)虽未到达上述最低数量规范,但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生意枪支、弹药、爆破物的,以生意枪支、弹药、爆破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破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破物的数量到达本解说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五倍以上的;
(二)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破设备,损害严峻的;
(四)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并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许确认的枪支制作、出售企业,施行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违规制作、出售枪支罪科罪处分:
(一)违规制作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出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到达上述最低数量规范,但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违规制作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出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三)到达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并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的“情节特别严峻”:
(一)违规制作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出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到达本条第二款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并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偷盗、争夺枪支、弹药、爆破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以偷盗、争夺枪支、弹药、爆破物罪科罪处分:
(一)偷盗、争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许以紧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偷盗、争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许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偷盗、争夺爆破设备的;
(四)偷盗、争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许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许导火线、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到达上述最低数量规范,但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偷盗、争夺枪支、弹药、爆破物的数量到达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五倍以上的;
(二)偷盗、争夺军用枪支的;
(三)偷盗、争夺手榴弹的;
(四)偷盗、争夺爆破设备,损害严峻的;
(五)到达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并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以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科罪处分:
(一)不合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不合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许以紧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不合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许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不合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不合法持有、私藏的弹药形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不合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不合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许以紧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不合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许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不合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到达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并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不合法带着枪支、弹药、爆破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许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带着枪支或许手榴弹的;
(二)带着爆破设备的;
(三)带着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许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许导火线、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带着的弹药、爆破物在公共场所或许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破或许焚烧,没有形成严峻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行为人不合法带着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的爆破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许公共交通工具,虽未到达上述数量规范,但拒不交出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带着的数量到达最低数量规范,能够自动、悉数交出的,可不以违法论处。
第七条 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偷盗、争夺、持有、私藏、带着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不合法贮存”,是指明知是别人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寄存的行为,或许不合法寄存爆破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不合法持有”,是指不符合装备、装备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背枪支办理法令、法规的规则,私行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私藏”,是指依法装备、装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在装备、装备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背枪支办理法令、法规的规则,私自躲藏所装备、装备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九条 因修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出产、日子需求,以及因从事合法的出产经营活动而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破物,数量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规范,没有形成严峻社会损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分;情节细微的,能够革除处分。
具有前款景象,数量虽到达本解说第二条规则规范的,也能够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会集区域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破物,或许因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破物三年内遭到两次以上行政处分又施行上述行为,数量到达本解说规则规范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则。
第十条 施行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偷盗、争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破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说有关条文规则的科罪量刑规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