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有何异同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20:56
裁判理由:
骗得借款罪与借款诈骗罪同归于损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个罪,均以借款为目标,司法实践中对两罪的确定简单混杂。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则,骗得借款罪是指以诈骗手法获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给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形成重大丢失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而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则,借款诈骗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从刑法规则的罪行剖析,骗得借款罪与借款诈骗罪最主要的差异在于片面要件,即行为人片面上是否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借款诈骗罪的目的不仅是骗得借款,并且是不合法占有借款。而骗得借款罪选用诈骗手法的目的是在不符合借款条件的情况下获得借款,不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
不合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施行犯罪行为的目的,在于使财物脱离其合法所有人或许持有人的操控而将其据为已有。
质言之,是指行为人改动公私产业所有权的目的。不合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片面心思状况,但片面终究必定见诸客观,不或许彻底脱离客观外在活动而存在。
对行为人不合法占有目的的确定,能够经过行为人详细施行的客观行为加以判别。实践中,有的行为表现不合法占有的目的十分直接显着,如运用虚伪证明骗得借款后携款逃跑;但也有的行为难以独自表现行为人片面上的不合法占有目的。
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则的五项景象:
(1)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的;
(2)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的;
(3)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的;
(4)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许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办法诈骗借款的。
上述五项景象,只能证明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目的的或许性,是否实践具有不合法占有的目的,还有必要凭借相关的客观事实加以剖析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着重,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准则,既要防止单纯依据丢失成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依据案子详细情况详细剖析。
结合司法实践,一般来说,关于行为人经过诈骗的办法不合法获取资金,形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偿还,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确定为具有不合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偿还才能而很多骗得资金;
(2)不合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得资金的;
(4)运用骗得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5)抽逃、搬运资金、藏匿产业,以躲避返还资金的;
(6)藏匿、毁掉账目,或许搞假破产、假关闭,以躲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不合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将上述一般性经验规律详细运用到骗得借款案子中,咱们以为,确定行为人主上具有占有借款为目的,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是经过诈骗手法获取借款,即行为人施行了刑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则的五项景象之一;
(2)行为人到期没有偿还借款;
(3)行为人借款时即明知不具有偿还才能或许借款后施行了某种特定行为,如施行了《纪要》规则的七种景象之一。
假如行为人一起具有上述三个条件,就能够确定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假如行为人骗得借款的行为短缺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则一般不该确定其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借款的目的,然后不能确定构成借款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骗得借款罪与借款诈骗罪或许彼此转化,乃至导致案子性质从刑事转化为民事,民事转化为刑事。如行为人开始的动机是不合法占有借款,但在获得借款今后将借款用于正常的出产经营活动或许遭到其他杰出要素的影响,其最初的目的发生了改变,借款期满即偿还借款。这种景象到达追查刑事责任数额规范或许情节规范的,构成骗得借款罪,未到达刑事责任数额规范的,归于民事诈骗性质。反之,行为人获得借款之前没有不合法占有的目的,但在获得借款后,客观行为表现出其片面上不肯偿还借款的景象,借款期满后不予偿还,到达数额较大的,则构成借款诈骗罪。
根据上述剖析,详细到本案中,被告人陈恒国屡次冒用别人名义借款,冒用别人名义担保借款,从查明的依据来看,陈恒国骗得借款后,确有开发周党步行街房产、山店林场、山店乡水电站、自来水经营管理权等出资项目;案发前,陈恒国与经办的信贷员签订了转贷协议,并将其财物证件交付了信贷员,能够证明陈恒国确有还款的志愿。其对获得的借款并没有不合法占有的目的,但其以诈骗手法获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给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形成重大丢失的行为应确定为骗得借款罪。
骗得借款罪与借款诈骗罪同归于损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个罪,均以借款为目标,司法实践中对两罪的确定简单混杂。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则,骗得借款罪是指以诈骗手法获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给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形成重大丢失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而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则,借款诈骗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从刑法规则的罪行剖析,骗得借款罪与借款诈骗罪最主要的差异在于片面要件,即行为人片面上是否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借款诈骗罪的目的不仅是骗得借款,并且是不合法占有借款。而骗得借款罪选用诈骗手法的目的是在不符合借款条件的情况下获得借款,不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
不合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施行犯罪行为的目的,在于使财物脱离其合法所有人或许持有人的操控而将其据为已有。
质言之,是指行为人改动公私产业所有权的目的。不合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片面心思状况,但片面终究必定见诸客观,不或许彻底脱离客观外在活动而存在。
对行为人不合法占有目的的确定,能够经过行为人详细施行的客观行为加以判别。实践中,有的行为表现不合法占有的目的十分直接显着,如运用虚伪证明骗得借款后携款逃跑;但也有的行为难以独自表现行为人片面上的不合法占有目的。
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则的五项景象:
(1)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的;
(2)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的;
(3)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的;
(4)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许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办法诈骗借款的。
上述五项景象,只能证明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目的的或许性,是否实践具有不合法占有的目的,还有必要凭借相关的客观事实加以剖析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着重,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准则,既要防止单纯依据丢失成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依据案子详细情况详细剖析。
结合司法实践,一般来说,关于行为人经过诈骗的办法不合法获取资金,形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偿还,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确定为具有不合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偿还才能而很多骗得资金;
(2)不合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得资金的;
(4)运用骗得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5)抽逃、搬运资金、藏匿产业,以躲避返还资金的;
(6)藏匿、毁掉账目,或许搞假破产、假关闭,以躲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不合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将上述一般性经验规律详细运用到骗得借款案子中,咱们以为,确定行为人主上具有占有借款为目的,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是经过诈骗手法获取借款,即行为人施行了刑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则的五项景象之一;
(2)行为人到期没有偿还借款;
(3)行为人借款时即明知不具有偿还才能或许借款后施行了某种特定行为,如施行了《纪要》规则的七种景象之一。
假如行为人一起具有上述三个条件,就能够确定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假如行为人骗得借款的行为短缺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则一般不该确定其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借款的目的,然后不能确定构成借款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骗得借款罪与借款诈骗罪或许彼此转化,乃至导致案子性质从刑事转化为民事,民事转化为刑事。如行为人开始的动机是不合法占有借款,但在获得借款今后将借款用于正常的出产经营活动或许遭到其他杰出要素的影响,其最初的目的发生了改变,借款期满即偿还借款。这种景象到达追查刑事责任数额规范或许情节规范的,构成骗得借款罪,未到达刑事责任数额规范的,归于民事诈骗性质。反之,行为人获得借款之前没有不合法占有的目的,但在获得借款后,客观行为表现出其片面上不肯偿还借款的景象,借款期满后不予偿还,到达数额较大的,则构成借款诈骗罪。
根据上述剖析,详细到本案中,被告人陈恒国屡次冒用别人名义借款,冒用别人名义担保借款,从查明的依据来看,陈恒国骗得借款后,确有开发周党步行街房产、山店林场、山店乡水电站、自来水经营管理权等出资项目;案发前,陈恒国与经办的信贷员签订了转贷协议,并将其财物证件交付了信贷员,能够证明陈恒国确有还款的志愿。其对获得的借款并没有不合法占有的目的,但其以诈骗手法获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给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形成重大丢失的行为应确定为骗得借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