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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10:5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标准高等校园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告诉
教育厅函[201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来,高等校园学历证书发放中呈现了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标准高等校园学历证书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关于学历证书校长签字事
高等校园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结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担任校园行政工作的校园领导或校园规章及相关规则中清晰的代行校长职权的校园领导名章替代签发,至录用新校长停止。
二、关于颁布辅修专业证书事
高等校园只能为获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布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并到达专业要求的,校园可为其颁布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合作运用,一般不独自作为学历证书运用。
三、关于出具学历证明书事
《一般高等校园学生办理规则》第三十九条清晰规则:“结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丢失或许损坏,经自己请求,校园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平等效能。”这是针对高等校园离校学生学历证书丢失或许损坏后的善后处理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高等校园离校学生。学生自己向原结业校园请求,校园查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学历证明书的款式要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平等款式和质量,称号应清晰为“高等校园毕(或结、肄)业证明书”,填写内容与原学历证书根本相同,包含学习时刻、学历层次、专业等,贴自己免冠相片,盖校园印章及编号。证明书应注明原学历证书编号和 “因证书丢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由校园现任校长签字签发并在我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电子标示,以备核对,一起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丢失报废。
高等教育学历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平等效能。在升学、工作及职务提升等过程中,需求运用学历证书的,应考、用人单位或其他需求验证单位,应将学历证明书与学历证书平等对待。
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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