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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合同订立中的欺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18:28
在许多时分,有的人为了进行欺诈,或许会挑选不同的方法,其间合同欺诈便是方法之一,那么发作这种状况,咱们应该怎样处理?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怎么处理合同缔结中的欺诈
因欺诈、钳制缔结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钳制的手法缔结的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钳制的手法缔结的合同并没有危害国家利益,仅仅危害了团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这类合同应按可吊销合同处理。将其按可吊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
(1)能够充沛尊重被欺诈方的志愿,充沛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准则。固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缔结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明不实在的合同,而意思表明不实在,局外人往往难以断定,假如被欺诈人不提出遭到欺诈,法院和裁定机关往往难以自动干涉。
(2)虽然某些欺诈行为或许形成了对被欺诈人的丢失,但丢失或许是细微的,受害人或许依然以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乐意承受合同的拘谨。例如,受害人期望得到合同规则的标的物,则只能依据有用的合同恳求欺诈行为人依照合同规则的质量交给标的物,然后使其订约意图得以完成。假如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
(3)特别应当看到,在许多状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当违约职责,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当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职责,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职责方法包含违约金、补偿丢失、定金职责等,补偿丢失也能够包含约好的补偿丢失,以及对等待利益的补偿。
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状况下,受害人不能要求欺诈行为人承当依据有用合同存在的违约金职责、约好补偿丢失职责、对等待利益的补偿职责、定金的双倍返还职责等等。假如将因欺诈而缔结的合同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法院和裁定机关可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恳求合同无效,而应自动宣告合同无效,然后使受害人丧失了挑选对其有利的弥补方法的权力,这关于受害人是极为晦气的。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则。依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这便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以为合同持续有用对其有利,可要求改变合同,如以为违约职责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承认合同有用的状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当违约职责;假如以为合同持续有用对其晦气,可恳求法院和裁定机关吊销该合同,在合同被吊销今后,将发作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相同的成果。总归,合同法将此类合同作为可吊销合同给予了受害人更多的挑选时机,这关于维护受害人是极为有利的。
欺诈与显失公正是不同的。一方成心欺诈别人,使别人堕入差错并缔结某种合同,也或许会形成显失公正的成果,由于一方欺诈别人一般都会使欺诈方取得利益,也或许使受欺诈方遭受丢失。但欺诈与显失公正明显不同。一方面,欺诈是一方成心制作假象并使对方堕入差错;而在显失公正的状况下仅仅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草率和无经历等,并没有欺诈别人。另一方面,在欺诈的状况下,受害人遭受危害完全是受欺诈的成果,受害人在片面上并没有挑选自己行为的自在;而在显失公正的状况下,受害人在片面上具有必定的挑选自己行为的自在,受害人因自己的草率和无经历等而与对方缔结合同,在许多状况下其自身是有差错的。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合同中存在了欺诈的行为,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能够将其按可吊销合同处理,假如欺诈了别人的,还或许会构成欺诈罪,这个时分需求承当刑事职责。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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