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无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00:21
案情:
2004年5月11日正午,梁志洪得知其女友张某的前男友李某又在羁绊张某时,便让张某将李某叫来把这事说清楚,为避免劝说李某时两边着手,梁又叫上其表哥高志强。12日晚7点钟李某来后,高志强便劝说李某不要再羁绊张某。但李某不听,世人不欢而散。约晚上10点,高和梁又回到张某的住处,发现李某在此,高志强再次劝其回家。但劝着劝着二人开端争持,并彼此撕拽。听到动态,梁志洪也跑出屋,见李某与高志强正厮打在一起。梁志洪常气愤,遂上前挥拳对李某头部一阵猛打,高志强也用拳打李某胸部数下。后被张某姐妹劝开。停手后发现李某平躺在地上不动了。梁志洪、高志强等人以为李某昏倒,怕其醒来再捣乱,高志强便决议让张某、梁志洪二人到其家躲一下。约一小时后,张某的姐姐听到有人议论说路旁边躺个死人,遂翻开窗户,见李某还在地上躺着,便打急救电话“120”,经确诊发现人已逝世。所以张某姐姐告诉高志强等人,三人遂回来,这时“110”巡警赶到,将梁志洪、高志强等人带到派出所。经法医鉴定:李某系冠心病急性发作而逝世,体表的细微损害、喝酒及心情激动可作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要素。
不合定见:
关于本案怎么定性,有以下四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高志强、梁志洪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高志强、梁志洪二人虽殴伤了李某,但仅形成李某体表细微伤,依据犯罪构成主客观相一致准则,成心损害罪的构成,片面上应有损害的成心,客观应有损害的行为,并以形成被害人损害(轻伤或重伤)为条件,且行为与成果之间有必定的因果关系,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害人死因并非是殴伤形成的,且二嫌疑人也不知被害人归于特别体质,因成心损害罪中的损害,并不包含细微伤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形成的损害是轻伤仍是细微伤,决议了对行为人应否追查刑事责任。本案中法医鉴定被害人体表细微伤,故本案只能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构不上刑事犯罪,不该追查二人的刑事责任,故高志强、梁志洪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高志强、梁志洪二人的行为归于成心损害(致人逝世)。理由是发作争执后,二人着手殴伤了被害人,在片面标明二人具有成心损害别人身体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损害别人身体的行为,并致被害人逝世成果发作,虽形成的伤不足以致人逝世,但依据法医鉴定(体表的细微损害可作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要素)标明:逝世成果的发作与殴伤现实之间具有必定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契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对二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成心损害(致人逝世)。
第三种定见以为高志强、梁志洪二人的行为归于成心杀人。理由是:发作争执殴伤时,高志强、梁志洪猛击被害人要害部位——头部、胸部数下,打后被害人即躺地上不动了。高、梁二人作为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明知冲击人体头部、胸部会形成被害人逝世的成果,而听任其行为;在发现被害人躺地上不动后,明知不活跃抢救会发作被害人逝世的成果,但对被害人不管不顾,后又远离现场达一小时之久,在逝世成果的发作上,二人持听任情绪,逝世成果发作与否都不违反二人的原意。故二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成心杀人。
第四种定见以为高志强、梁志洪二人的行为归于过错致人逝世。过错致人逝世罪的构成,在客观上有必要一起具有三个要素:1、客观上有必要发作了致别人逝世的成果。这是此罪建立的条件。2、行为人有必要施行了过错致人逝世的行为。过错致人逝世的行为能够分为作为的过错致人逝世和不作为的过错致人逝世。3、行为人的过错与被害人逝世成果之间有必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逝世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形成的。这儿的逝世包含当场逝世和因伤势过重或许其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无效而逝世。在片面上表现为过错,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成果抱有过错的心思状况,包含疏忽大意的过错与过于自信的过错。本案中,高、梁二人在发现被害人被打躺地上不动后,应当预见或许形成被害人逝世的成果,去因误以为被害人是昏倒,而未预见到逝世成果的发作,这在二人先后两次脱离现场时,见到被害人躺着不动可证明其存在过错的心思情绪。
2004年5月11日正午,梁志洪得知其女友张某的前男友李某又在羁绊张某时,便让张某将李某叫来把这事说清楚,为避免劝说李某时两边着手,梁又叫上其表哥高志强。12日晚7点钟李某来后,高志强便劝说李某不要再羁绊张某。但李某不听,世人不欢而散。约晚上10点,高和梁又回到张某的住处,发现李某在此,高志强再次劝其回家。但劝着劝着二人开端争持,并彼此撕拽。听到动态,梁志洪也跑出屋,见李某与高志强正厮打在一起。梁志洪常气愤,遂上前挥拳对李某头部一阵猛打,高志强也用拳打李某胸部数下。后被张某姐妹劝开。停手后发现李某平躺在地上不动了。梁志洪、高志强等人以为李某昏倒,怕其醒来再捣乱,高志强便决议让张某、梁志洪二人到其家躲一下。约一小时后,张某的姐姐听到有人议论说路旁边躺个死人,遂翻开窗户,见李某还在地上躺着,便打急救电话“120”,经确诊发现人已逝世。所以张某姐姐告诉高志强等人,三人遂回来,这时“110”巡警赶到,将梁志洪、高志强等人带到派出所。经法医鉴定:李某系冠心病急性发作而逝世,体表的细微损害、喝酒及心情激动可作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要素。
不合定见:
关于本案怎么定性,有以下四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高志强、梁志洪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高志强、梁志洪二人虽殴伤了李某,但仅形成李某体表细微伤,依据犯罪构成主客观相一致准则,成心损害罪的构成,片面上应有损害的成心,客观应有损害的行为,并以形成被害人损害(轻伤或重伤)为条件,且行为与成果之间有必定的因果关系,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害人死因并非是殴伤形成的,且二嫌疑人也不知被害人归于特别体质,因成心损害罪中的损害,并不包含细微伤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形成的损害是轻伤仍是细微伤,决议了对行为人应否追查刑事责任。本案中法医鉴定被害人体表细微伤,故本案只能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构不上刑事犯罪,不该追查二人的刑事责任,故高志强、梁志洪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高志强、梁志洪二人的行为归于成心损害(致人逝世)。理由是发作争执后,二人着手殴伤了被害人,在片面标明二人具有成心损害别人身体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损害别人身体的行为,并致被害人逝世成果发作,虽形成的伤不足以致人逝世,但依据法医鉴定(体表的细微损害可作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要素)标明:逝世成果的发作与殴伤现实之间具有必定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契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对二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成心损害(致人逝世)。
第三种定见以为高志强、梁志洪二人的行为归于成心杀人。理由是:发作争执殴伤时,高志强、梁志洪猛击被害人要害部位——头部、胸部数下,打后被害人即躺地上不动了。高、梁二人作为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明知冲击人体头部、胸部会形成被害人逝世的成果,而听任其行为;在发现被害人躺地上不动后,明知不活跃抢救会发作被害人逝世的成果,但对被害人不管不顾,后又远离现场达一小时之久,在逝世成果的发作上,二人持听任情绪,逝世成果发作与否都不违反二人的原意。故二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成心杀人。
第四种定见以为高志强、梁志洪二人的行为归于过错致人逝世。过错致人逝世罪的构成,在客观上有必要一起具有三个要素:1、客观上有必要发作了致别人逝世的成果。这是此罪建立的条件。2、行为人有必要施行了过错致人逝世的行为。过错致人逝世的行为能够分为作为的过错致人逝世和不作为的过错致人逝世。3、行为人的过错与被害人逝世成果之间有必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逝世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形成的。这儿的逝世包含当场逝世和因伤势过重或许其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无效而逝世。在片面上表现为过错,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成果抱有过错的心思状况,包含疏忽大意的过错与过于自信的过错。本案中,高、梁二人在发现被害人被打躺地上不动后,应当预见或许形成被害人逝世的成果,去因误以为被害人是昏倒,而未预见到逝世成果的发作,这在二人先后两次脱离现场时,见到被害人躺着不动可证明其存在过错的心思情绪。